投资印尼 应留意四大法律风险
印尼市场商机广大,亦吸引大量外资涌入;然而印尼法律相对繁复且具有在地特殊性,台商进入印尼市场前应充分了解印尼法律规范,以确保自身权益、降低法律风险,也避免误触法令。普华PwC商务法律事务所归纳出台商投资印尼须注意四个法律风险。
首先是契约语言及契约效力,近年在一件牵涉外商以及印尼本地厂商的案件中,西雅加达地方法院判决仅以英文书写的贷款契约无效,其判决理由认定,单以英文书写契约,违反印尼法有关与印尼政府机关、企业及国民签订之契约应以印尼语言书写之规定,因此契约无效。
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张家健提醒,台商若与印尼厂商签订契约,应以英文及印尼文双语并陈。这样可以确保契约在印尼执行的法律效力。更进一步,也可以在契约中明确规范,当印尼文与英文语意不一致时,以英文为准来解释契约内容,避免纠纷。」
其次是股东与董事责任,台商若担任印尼公司之股东或董事,也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定责任。张家健指出,由于「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的法律概念在印尼公司法之下是被承认的,因此,股东若是被证明其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公司,则该股东也有可能要对公司所做的决策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印尼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董事对于公司有诚信、谨慎、负责任地经营管理之职责,倘若因过失或疏忽而造成损失,董事也可能必须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则是股份代持架构,由于过去印尼对于外国投资有诸多限制,外国投资者透过股份代持架构,由印尼国民代为持有印尼公司股权,借此规避外国投资限制的状况时有所闻。张家健提醒,透过股份代持架构规避外国投资限制存在很大的争议以及被认定无效的巨大风险,台商一定要谨慎处理。过去如果有这样的架构设计,应该及时征询专业意见,找出符合当地法规之解决方案。
第四为争端解决之跨国执行,由于印尼法律并没有采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法源依据,因此即便台商在印尼以外的国家取得法院胜诉的判决,也无法在印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此外,虽然印尼为纽约公约之缔约国,采认其他缔约国的仲裁庭所做出之仲裁裁决;但由于台湾并非纽约公约之缔约国,因此即便依据契约在台湾仲裁取得有利之仲裁裁决,也未必能顺利在印尼强制执行。
针对争端解决机制,张家健表示,印尼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台商可以选择新加坡或香港作为契约约定的仲裁地,未来若须跨国执行,比较有保障。
印尼政府于2020年底正式签署统称为「综合法案(Omnibus Law)」的创造就业法案,内容包含:简化投资审核程序、大幅放宽外资投资限制、经济特区特别优惠政策,以及调降部分资遣费之规定。2021年初,印尼政府推出「新正面清单(New Positive List)」,大幅开放了多项外国投资的商业领域。
承袭印尼综合法案以促进投资以及创造就业为宗旨,新正面清单大幅松绑外国投资的限制。过去几项外国投资所有权比例限制的产业如今开放,例如:能源、建筑服务、批发通路与某些零售业、交通,以及电信产业。台商长期以来具有极大优势的众多商业领域,例如:数位经济、电商软体开发、汽机车、五星与四星级旅宿业等,皆列入新正面清单高达245项「优先领域(prioritized sectors)」之中。但台商仍应留意印尼投资潜在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