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加快新能源车发展 支持江淮和蔚来等发展

11月19日,安徽省合肥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整车以及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载操作系统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新能源汽车与交通、能源、信息通信等实现融合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超过千亿,整车产能达到100万辆,质量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成为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培育产业生态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支持江淮汽车、蔚来汽车、江淮大众、安凯客车、合肥长安、奇瑞(巢湖)等整车企业加强新能源汽车供应链建设,创新“车电分离”等商业模式,提升品牌国际竞争力,培育行业领军企业。支持动力电池、驱动电机、BMS、激光雷达、高精地图、自动驾驶等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企业提升配套能力,培育10-20家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整体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推广应用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2025年底前合肥市巡游出租车全面实现新能源化;扩大邮政物流配送、环卫、通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从2021年起,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2025年底前逐步实现规模化运营。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加强规划统筹协调,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网络,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形成服务便利的充换电网络。具体包括规划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在市区新增或改建不低于总停车位10%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制定年度改造增容计划,到2025年,全市具备条件的居民小区全部完成电力增容工作等。

优化应用环境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每天免费停2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在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减半收费;实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允许电动物流车在市区地面道路行驶;修订《合肥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新能源汽车在非高峰时段使用公交专用道;研究制定新能源充电车位相关管理办法,对违规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非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积极争取新能源汽车在绕城高速免费通行。

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加速推进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和相关产业发展,为建设清洁美丽世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着力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整车以及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载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新能源汽车与交通、能源、信息通信等实现融合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超过千亿,整车产能达到100万辆,质量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成为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主要举措

(一)强化顶层设计。依据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围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科学编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实施路径、推进措施,以高水平规划引领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加快推进省级新能源汽车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争取获批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搭建支撑平台。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争创国家级技术(制造、产业)创新中心。统筹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具备CMA资质的新能源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立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虚拟仿真和测试验证平台,提升整车、关键零部件的测试评价能力。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标准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数据采集、分析研究和应用服务平台,建设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大数据平台,促进各类数据共建共享与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数据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攻关核心技术。依据国家新能源汽车“三纵三横”研发布局,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关键技术研发项目,重点突破整车集成、动力电池、电驱动、智能网联、轻量化以及前瞻性技术。开发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全新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平台;开发低成本、高比能、长寿命锂电池系统以及其他性能优化的动力电池产品,建立健全动力电池模块化标准体系;探索新一代车用电机驱动系统解决方案,支持电驱动总成的集成应用;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开发,突破计算和控制基础平台等技术瓶颈;支持燃料电池系统、氢能储运、车载储氢等燃料电池汽车相关技术研发。不断提升基础关键技术、先进基础工艺、基础核心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等研发能力,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智能网联等方面形成技术领先优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培育产业生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支持江淮汽车、蔚来汽车、江淮大众、安凯客车、合肥长安、奇瑞(巢湖)等整车企业加强新能源汽车供应链建设,创新“车电分离”等商业模式,提升品牌国际竞争力,培育行业领军企业。支持动力电池、驱动电机、BMS、激光雷达、高精地图、自动驾驶等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企业提升配套能力,培育10-20家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整体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完善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动力电池运输仓储、维修保养、安全检验、退役退出、回收利用等环节管理制度,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支持江淮汽车、安凯客车等整车企业与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研究院、通用机械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逐步完善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鼓励新能源汽车、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跨界协同,打造涵盖解决方案、研发生产、使用保障、运营服务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生态主导型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投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推广应用。创新支持模式,鼓励市场开拓,促进新能源汽车企业扩大生产销售规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支持打造一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区(点),形成新能源汽车应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2025年底前我市巡游出租车全面实现新能源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扩大邮政、物流配送、环卫、通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从2021年起,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推广应用的第一责任人。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2025年底前逐步实现规模化运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安徽机场集团、省港航集团、中国铁路上海局合肥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促进融合发展。探索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储能站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的示范应用,鼓励建设“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加快建设涵盖前端信息采集、边缘分布式计算、云端协同控制的新型智能交通管控系统。构建智能绿色物流运输体系,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打造安全高效的物流运输服务新业态。支持建设符合国家要求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示范区,开展多场景、多类型的测试应用,开发自动驾驶技术,搭建车联网能力中心平台,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实现“人-车-路-云”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融入智慧城市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局、合肥供电公司、合肥电信公司、合肥移动公司、合肥联通公司、合肥铁塔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完善基础设施。加强规划统筹协调,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网络,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形成服务便利的充换电网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供电公司)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规划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在市区新增或改建不低于总停车位10%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停车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年度改造增容计划,到2025年,全市具备条件的居民小区全部完成电力增容工作。产权分界点以外的电网增容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产权分界点以内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出资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肥供电公司)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在住宅小区安装充电桩,乡镇、街道、社区要积极做好协调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合肥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推进新一代无线通信网络建设,推进交通标志标识等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加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通信设施、智能路侧设备、车载终端等之间的智能互联,推进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改造相关标准制定和管理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高氢燃料制储运经济性,有序推进氢燃料供给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优化应用环境。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每天免费停2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在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减半收费。(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允许电动物流车在市区地面道路行驶,修订《合肥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新能源汽车在非高峰时段使用公交专用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研究制定新能源充电车位相关管理办法,对违规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非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积极争取新能源汽车在绕城高速免费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九)完善融资体系。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基金、“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等对接,发挥新能源汽车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推动企业优化重组。搭建股权投资基金与优质企业、项目对接平台。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新能源汽车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拟上市或挂牌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力度,支持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上市,充分利用债权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产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集聚优秀人才。积极引进国内外新能源汽车优秀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培养具有战略眼光、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家队伍。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联合培养掌握前沿技术的科技人才和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的管理人才。支持职业教育,大力培养高级技工。协调组建跨界协作平台,培养复合型人才。落实好“双引双培人才计划”、“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等重点人才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的子女上学、医疗、住房等问题。完善产业园居住、消费、医疗、娱乐等各类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素质人才集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房产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十一)健全推进机制。强化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建立以市长为总召集人,常务副市长、分管科技工作副市长为副总召集人,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增补滨湖科学城管委会、市投促局、市数据资源局、市邮政管理局、安徽机场集团、省港航集团、中国铁路上海局合肥站等为成员单位。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牵头推进作用,强化部门和区域合作联动。成立新能源汽车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化重大问题,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二)加强工作落实。制定年度工作要点,采取责任清单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主体,加快落实推进。加强督查考核和通报。建立与重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领军人才的定期会商机制,研究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和建议。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其融合发展相关产业的企业库,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强化对产业发展形势的调度监测,及时掌握技术创新进展、重大项目实施、政策落实等情况,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发布产业发展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三)强化政策扶持。整合国家和省市支持政策,在创新研究、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平台建设、推广应用、企业融资、人才培养等方面,健全完善市级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构建科学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政策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营造发展氛围。充分发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和技术创新联盟作用,促进行业交流合作。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新媒体和户外宣传阵地,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着重报道重要举措、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组织举办新能源汽车展览会、论坛等活动,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影响力。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作用,组织业内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绿色出行、崇尚环保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国家、省的标准和规定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