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同改选之乱 金管会:法规非公司自行解释
大同(2371)股东常会董事改选,爆发市场派过半股权表决权遭公司迳自排除。对此,金管会发表4点声明,认为大同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及选举票,已影响股东权益保障、且有违公司治理股东行动主义,若违反相关规定,将处分大同不得再自办股务事务。
对于大同公司派引用《企业并购法》排除市场派过半股权表决权,证期局副局长蔡丽玲指出,3家投资公司早在2018年便已申报持股。证期局官员进一步直指,法规适用的认定权在主管机关,并非公司自行解释,更不应迳自剥夺投票表决权。
金管会表示,对于上市柜公司经营权争议维持不介入的一贯立场,但要求公司及受托办理股务业务机构,办理股务作业均需确实遵守相关规定,任何股东只要依法投资,都应该保障行使股东权利的公平机会。
针对大同股东会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及选举票,金管会认为此举影响股东权益保障,并有违公司治理股东行动主义。据了解,投保中心已指派6人出席股东会观察状况,对于上述股东权益受限状况,已在会中提出异议。
对此,金管会除请大同赴证交所召开重讯记者会,说明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及选举票理由,并将请集保了解并查核相关股务作业,若大同违反股务内控制度相关规定,将处分该公司不得再自办股务事务。
集保结算所指出,无论是股东亲自出席或受托出席股东会,公司都要发给表决票及选举票。而公司已公告征求人资料,表示征求人身分已被认定,公司若在征求人办理报到时,不发给征求股份的表决票及选举票,此举已严重影响众多委托出席股东权益。
集保指出,查核大同受理股东报到时,发现部分自然人、法人、投资专户等股东及委托书征求人的表决权,在未经权责单位查明前迳遭大同剔除。对此第一时间已向公司说明,不得自行剔除股东表决权,影响股东权益。
集保表示,大同此举恐已违反相关法令,主管机关可依规定命令纠正或处罚违规公司,并不得再自行办理股务事务。若大同股东认为股东会有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瑕疵,侵害股东权益,可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寻求救济,诉请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