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读!警消因公伤病这4大情形 命令退休不受年资5年限制

▲立法院临时会处理《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草案》。(图/记者杨佳颖摄)

记者杨佳颖/台北报导

立法院临时会23日继续在院会处理《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草案》,在第21条部分,最后二读通过条文明定,公务人员之身心伤病障碍为因执行公务所致(因公伤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职年资满5年之限制,像是执行勤务发生意外危险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伤病,以及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伤病等都包含在内。

立法院昨日起在院会处理《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草案》,会议自上午9时一路开到晚间10时,虽然逐条表决速度缓慢,仍有不少二读条文,包含公务人员年改退休金地板为32160元、育婴留职年资可累计,但费用需自付、危劳职务公务员届龄退休不得低于55岁等。

立法院长苏嘉全23日上午9时再度召开院会接续处理条文,而在公务人员因公伤病命令退休部分,最终二读通过公务人员之身心伤病或障碍是因执行公务所致者,命令退休不受任职年资满5年限制。

条文指出,「因公伤病」须由服务机关证明并经审定机关审定,应确实与4大情形因果关系,分别为执行职务时,发生意外危险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伤病者;于办公场所公差期间或因办公、公差往返途中发生意外危险事故,以致伤病者,不过,因公务人员本人之重大交通违规行为以致伤病者不适用。

另外,第三种情形则为执行职务期间、办公场所或因办公、公差往返途中,猝发疾病以致伤病者;以及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伤病者。苏嘉全也提醒,国民党立委郑天财应在三读前尽速提出附带决议表达精神,确立当公伤病认定有疑义时,采有利公务人员之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