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票的立委才能声请释宪?
▲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3款,是想借由大法官介入,来避免立法院内的多数暴力。在立法院多数委员挟其人数优势,强行通过违宪法律时,少数反对派还可以透过连署声请大法官解释,来宣告法律违宪无效。(图/记者林世文摄)
5月4日大法官发布第1476次会议的不受理决议,其中一则特别引人注目:林为洲、李鸿钧、高金素梅等立委因为反对民进党政府推动制定的前瞻基础建设条例、以及前瞻基础建设计划预算,无论是内容或审理过程,都有违宪的情形,而声请大法官解释(以下均称本案)。但大法官决议不受理本案,大法官究竟是用什么理由决议不受理?大法官的理由是否言之成理?本文以下将进行解析。
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如果在立法委员总额1/3以上的连署声请下,立法委员可以就其「行使职权」,认为有宪法疑虑、或法律抵触宪法疑虑的问题,声请大法官解释。一般而言,本款规定是想借由大法官介入,来避免立法院内的多数暴力。在立法院多数委员挟其人数优势,强行通过违宪法律时,少数反对派还可以透过连署声请大法官解释,来宣告法律违宪无效。
又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立委连署声请释宪人数门槛中所谓的「总额」,是指每会期的实际报到人数。也就是说,如果立委当中,有人在整个会期都因为种种因素(例如停职、停权等)而没有报到,那么他就不算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所说的「总额」内。
例如在本案中,原本立法院总席次是113席,但前瞻基础建设的相关议程会期内,有一位立委遭到停权,因此在计算释宪门槛时,必须将该名立委扣除。只要连署人数达到112人的1/3,也就是38人,就达到释宪门槛。
大法官不受理本案的理由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中声请释宪的立委人数,确实就是刚刚好38人,那为什么大法官反而决议不受理呢?我们可以分成三个部分来说明。
1.大法官在不受理决议中阐述道:「立法院议决通过相关法律案或预算案时,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员,『行使职权并投票反对』,且确信多数立法委员表决通过之法律案或预算案有违宪疑义,依上述少数保护之意旨,固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向本院声请解释。」
2.如果仔细观察这段文字,就会发现大法官在不知不觉间,轻描淡写地给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定多加了一个限制,那就是「行使职权并投票反对」,而这个限制,事实上并没有出现在法律规定里面。这条限制影响深远,使得整个立委连署声请大法官解释的关键点,转变到了连署立委的投票行为上。在本案中,表面上连署声请释宪的立委人数,刚刚好到达了法定门槛。
3.但大法官指出,在立法院审查前瞻基础建设计划当中的议案时,其中一位立委并没有参与二读表决,也就是说没有行使立委的职权,所以就被大法官排除在声请人数之外。
▲大法官给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定多加了一个限制,那就是「行使职权并投票反对」,这条限制影响深远,使得整个立委连署声请大法官解释的关键点,转变到了连署立委的投票行为上。(图/记者翁嫆琄摄)
另一方面,大法官也指出:「原或曾持反对立场之立法委员,如于最后表决议案时,改投票支持议案之通过,而成为多数,自不得再以少数立法委员之地位声请解释,否则亦有违上述少数保护之立法意旨。」在本案二读表决时,也有多名原本持反对意见的立委,在最后关头「跑票」改投赞成,然后又回过头来参与释宪连署,所以大法官也将这些立委排除于声请人数之外。
最后,反对前瞻基础建设的立委在审议期间,曾经为了杯葛议程,而在一夜之间提出上万笔临时动议要求审议,最后被立法院长以「一事不二议」为由,宣布全部不处理,因此反对方也就此部分的程序提出释宪。
但大法官认为国会议事规则有一定的自治范围,只要主席对议事程序的决定没有违宪或违法,大法官原则上不介入。而且大法官也在不受理决议中赏了一记回马枪, 认为反对派立委提出上万笔临时动议的行为,其实是在滥用立法委员的议事权和提案权。
就大法官在本案的不受理决议,其中第2、3部分算是言之成理的。就第3部分而言,反对派借由提出上万笔临时动议来杯葛的做法,确实颇有问题。一方面提案数量过于庞大,根本不可能在短短的临时会期内审完。
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是,这些临时动议的内容可谓毫无意义(例如从『删减1%预算』、『删减2%预算』,一路到『删减99%预算』,各自提出一个临时动议)。难怪立法院长要以「一事不二议」来阻挡,也无怪乎反对派的作为会被大法官斥为「滥用议事权」。
再就第2部分而言,大法官论述背后的逻辑也不难理解。一个立委如果先就议题表达反对,之后在表决时改投赞成票,这件事本身无可厚非,因为这就是民主议会政治的常态,投票的立场本来就会根据说服、协调、折冲的结果而改变。
但民主表决的基本原则就是,一旦经过投票之后的决定,原则上就不能轻易更改。这也就显得那些投完赞成票之后,又连署声请释宪的立委们「自打嘴巴」。无论在政治责任上、或选民的观感上,恐怕都不太能接受这种反复无常的立场与作为。
但比较启人疑窦的,恐怕是大法官在第1部分所表示的意见,尤其大法官所加诸的限制,事实上完全无法从法条文字中推导出来,不经让人怀疑大法官是否有超出法规解释的问题。或许大法官的想法是:既然站在反对立场,为何不在表决阶段奋力抵抗?而是选择不投票、放弃投票权之后,才又转过头来声请释宪?
但事实上,议场情况瞬息万变,反对者的策略也往往必须随之变动。在台湾国会历史上,不乏人头居于少数的在野党,采用退席、拒绝表决等方式来表达诉求或杯葛的做法。
大法官在本案不受理决议所表达的见解,可能将会使在野党陷入策略上的两难:要嘛不退席、放弃杯葛的策略;要嘛贯彻退席抗议的策略,但同时也会自断后续诉诸大法官解释的后路。大法官这样的见解,是否有可能冲击国会的议场生态,也将是值得观察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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