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票的立委才能声请释宪?

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3款,是想借由大法官介入,来避免立法院内的多数暴力。在立法院多数委员挟其人数优势,强行通过违宪法律时,少数反对派还可以透过连署声请大法官解释,来宣告法律违宪无效。(图/记者林世文摄)

作者/法操司想传媒(蔡正皓律师)

5月4日大法官发布第1476次会议的不受理决议,其中一则特别引人注目:林为洲李鸿钧高金素梅等立委因为反对民进党政府推动制定的前瞻基础建设条例、以及前瞻基础建设计划预算,无论是内容或审理过程,都有违宪的情形,而声请大法官解释(以下均称本案)。但大法官决议不受理本案,大法官究竟是用什么理由决议不受理?大法官的理由是否言之成理?本文以下将进行解析

经立委连署的释宪声请门槛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如果在立法委员总额1/3以上的连署声请下,立法委员可以就其「行使职权」,认为有宪法疑虑、或法律抵触宪法疑虑的问题,声请大法官解释。一般而言,本款规定是想借由大法官介入,来避免立法院内的多数暴力。在立法院多数委员挟其人数优势,强行通过违宪法律时,少数反对派还可以透过连署声请大法官解释,来宣告法律违宪无效。

又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施行细则第5条规定,立委连署声请释宪人数门槛中所谓的「总额」,是指每会期的实际报到人数。也就是说,如果立委当中,有人在整个会期都因为种种因素(例如停职、停权等)而没有报到,那么他就不算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所说的「总额」内。

例如在本案中,原本立法院总席次是113席,但前瞻基础建设的相关议程会期内,有一位立委遭到停权,因此在计算释宪门槛时,必须将该名立委扣除。只要连署人数达到112人的1/3,也就是38人,就达到释宪门槛。

大法官不受理本案的理由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中声请释宪的立委人数,确实就是刚刚好38人,那为什么大法官反而决议不受理呢?我们可以分成三个部分来说明。

1.大法官在不受理决议中阐述道:「立法院议决通过相关法律案预算案时,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员,『行使职权并投票反对』,且确信多数立法委员表决通过之法律案或预算案有违宪疑义,依上述少数保护之意旨,固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向本院声请解释。」

2.如果仔细观察这段文字,就会发现大法官在不知不觉间,轻描淡写地给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定多加了一个限制,那就是「行使职权并投票反对」,而这个限制,事实上并没有出现在法律规定里面。这条限制影响深远,使得整个立委连署声请大法官解释的关键点,转变到了连署立委的投票行为上。在本案中,表面上连署声请释宪的立委人数,刚刚好到达了法定门槛。

3.但大法官指出,在立法院审查前瞻基础建设计划当中的议案时,其中一位立委并没有参与二读表决,也就是说没有行使立委的职权,所以就被大法官排除在声请人数之外。

▲大法官给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定多加了一个限制,那就是「行使职权并投票反对」,这条限制影响深远,使得整个立委连署声请大法官解释的关键点,转变到了连署立委的投票行为上。(图/记者翁嫆琄摄)

另一方面,大法官也指出:「原或曾持反对立场之立法委员,如于最后表决议案时,改投票支持议案之通过,而成为多数,自不得再以少数立法委员之地位声请解释,否则亦有违上述少数保护之立法意旨。」在本案二读表决时,也有多名原本持反对意见的立委,在最后关头跑票」改投赞成,然后又回过头来参与释宪连署,所以大法官也将这些立委排除于声请人数之外。

最后,反对前瞻基础建设的立委在审议期间,曾经为了杯葛议程,而在一夜之间提出上万笔临时动议要求审议,最后被立法院长以「一事不二议」为由,宣布全部不处理,因此反对方也就此部分的程序提出释宪。

但大法官认为国会议事规则有一定的自治范围,只要主席对议事程序的决定没有违宪或违法,大法官原则上不介入。而且大法官也在不受理决议中赏了一记回马枪, 认为反对派立委提出上万笔临时动议的行为,其实是在滥用立法委员的议事权和提案权。

简评:陷入两难在野党

就大法官在本案的不受理决议,其中第2、3部分算是言之成理的。就第3部分而言,反对派借由提出上万笔临时动议来杯葛的做法,确实颇有问题。一方面提案数量过于庞大,根本不可能在短短的临时会期内审完。

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是,这些临时动议的内容可谓毫无意义(例如从『删减1%预算』、『删减2%预算』,一路到『删减99%预算』,各自提出一个临时动议)。难怪立法院长要以「一事不二议」来阻挡,也无怪乎反对派的作为会被大法官斥为「滥用议事权」。

再就第2部分而言,大法官论述背后的逻辑也不难理解。一个立委如果先就议题表达反对,之后在表决时改投赞成票,这件事本身无可厚非,因为这就是民主议会政治的常态,投票的立场本来就会根据说服、协调、折冲的结果而改变。

但民主表决的基本原则就是,一旦经过投票之后的决定,原则上就不能轻易更改。这也就显得那些投完赞成票之后,又连署声请释宪的立委们「自打嘴巴」。无论在政治责任上、或选民观感上,恐怕都不太能接受这种反复无常的立场与作为。

但比较启人疑窦的,恐怕是大法官在第1部分所表示的意见,尤其大法官所加诸的限制,事实上完全无法从法条文字中推导出来,不经让人怀疑大法官是否有超出法规解释的问题。或许大法官的想法是:既然站在反对立场,为何不在表决阶段奋力抵抗?而是选择不投票、放弃投票权之后,才又转过头来声请释宪?

但事实上,议场情况瞬息万变,反对者策略也往往必须随之变动。在台湾国会历史上,不乏人头居于少数的在野党,采用退席、拒绝表决等方式来表达诉求或杯葛的做法。

大法官在本案不受理决议所表达的见解,可能将会使在野党陷入策略上的两难:要嘛不退席、放弃杯葛的策略;要嘛贯彻退席抗议的策略,但同时也会自断后续诉诸大法官解释的后路。大法官这样的见解,是否有可能冲击国会的议场生态,也将是值得观察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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