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劳役】微罪不入监、国库省五亿 受刑人赎罪服务社会
▲易服劳动项目主要为无偿、具公益性质的社会服务,如扫街、清理环境工作。(图/记者刘昌松翻摄士林地检署)
(编按:根据法务部统计,易服社会劳动服务若以最低工资计算,已为社会创造近50亿5千万元的产值,又减缓监狱人满为患的困境,且疏减国库狱政5亿元支出,除了帮助受刑人更快复归社会,也达到经济效益的三赢面向。)
根据新闻报导,法务部自从2009年开始推动易服社会劳动制度至今已有10年,目前「社会劳动」在法务部保护司统计至2019年8月为止的14万9000人,大多为酒驾,劳动项目主要为无偿、具公益性质的社会服务,如扫街、清理环境工作。法务部保护司司长表示,有些易服社会劳动者在劳动结束后仍持续从事志工工作。同时,易服社会劳动者不需要特殊专长,如果运用单位善加运用能收预期之外的效果,对于劳动人回归社会、更生自立也有帮助。
大家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刑法规定百百种,每天又有各式各样的刑事犯罪,如果每个受自由刑的罪犯不管关多久都抓进去关,监狱会不会塞爆呢?此外,也有人说监狱是再教育的场所,小咖出来可能会变大咖,这样是不是又违反了刑罚教化的目的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刑法上设有所谓的「易刑处分」以替换原本刑罚的执行。法院对于确定判决所宣告的刑罚,如果认为有难以执行的状况(例如受刑人行动不便、或是家中唯一经济来源等)、或执行反而会造成弊端(例如犯罪手法的进化、在社会化困难等)等原因,可以其他法定的方式来替换,当然是情况也可以不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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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易刑处分依据刑法第5章之2各条的规定,总共有4种:易科罚金、易服劳役、易服社会劳动、易以训诫。
易科罚金
易科罚金是4种易刑处分中最常听到的,也是大家最熟悉的,简单来说就是以罚钱代替原本应执行的自由刑。刑法第41条第1项规定下,要想拿到易科罚金的门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1. 所犯的罪法定刑最重不能超过5年。
2. 被法院判6个月以下刑责。
如果受刑人符合上面的要件,且同时没有不执行难以矫正的状况,就「有机会」让法院以每天新台币(下同)1000、2000元或3000元折算易科罚金。
易服劳役
有时候法院并不会判自由刑,而是要求缴罚金,但是如果本身经济能力不佳缴不出罚金又该怎么办呢?此时易服劳役就会出动,让受罚金刑宣告之人能够以劳动折算罚金。要拿到易服劳役的门票有以下要件:
1.宣告后两个月未缴罚金且无力缴纳罚金。2.受宣告人没有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法院如果认为可以易服劳役的话,就可以以一天1000、2000、3000元的金额让受宣告人折抵,但是最长不能超过1年。
易服社会劳动
易服社会劳动是让受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刑易服劳役之人,以无酬的方式提供劳务的一种易刑处分。这个制度是在2009年创设的,劳动的方式、内容也较为多元。
易以训诫
最后一个易以训诫,是指行为人虽然有罪而受有拘役或罚金的宣告,但是在公益上、道义上显可宥恕的话,法院可以训诫,也就是法院叫过来开导,代替罚金或拘役。
短期自由刑的问题
刑法设有易刑处分的目的,是为了要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简单点说,因短期自由刑可能会出现时间太短难以教化、或者受刑人反而在狱中沾染恶习、甚至出狱以后被社会贴标签难以再社会化等问题。在世界各国都有相类似的制度,大家常看美剧的话应该也很常看到。
易刑处分发展至今也多年,且也有实际效果。未来是否还会有再针对易刑处分更加细致化,就让我们继续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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