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皓/【三修正法案】假讯息,政府怎么管?
▲内政部公告三个修法草案,目的在于打击假讯息,但在社群媒体崛起下,假讯息防不胜防,无法仰赖政府对假讯息的打击措施,必须培养自己分辨真伪的能力。(图/Pixabay)
内政部上周发布新闻稿,分别公告《社会秩序维护法》、《灾害防治法》与《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的修法草案,而它们都指向同一个目标:打击假讯息!
「打击假讯息」这个议题,在今年突然跃起成为备受关注的议题,主因大概是今年发生多起因假讯息而酿成的不幸事件,例如9月燕子台风袭击日本关西后,「中国外交使馆积极派车接送中国游客、但台湾驻日单位却无作为」的讯息充斥媒体版面,使得驻大阪办事处承受庞大舆论批评,尽管该则讯息事后被证明是假新闻,但已造成驻大阪办事处处长自杀的悲剧。再者,下半年的九合一公投绑大选,也有五花八门的资讯在社群媒体间流窜,其中不乏误导民众的谣言。尽管有些民间单位致力于辟谣,但效果终究有限,而这些真假难辨的讯息,对于最终选举和公投结果,很难说没有发挥相当的作用。为了打击假讯息,政府对此进行修法,本文将介绍此次修法草案内容,并讨论其与言论自由间的关联与扞格。
言论自由的限制
首先,回到言论自由可否或者应如何限制的讨论。大多数法学理论对于限制言论自由一事带有反感,最主要是立基于言论自由市场和反对独裁的理由上。
言论自由市场理论下,一个言论或主张的价值和真伪,应该交由大多数视听者决定,国家和政府不能代替人民决定特定言论有没有价值。举个简单的例子,一部新上映的电影究竟好不好看,应该是公开上映之后,所有观众的评价来决定;而不是电影上映前须先经政府机关审查,然后某些电影因为「被政府认证是不好看的」,因此不能上映。
同样的道理,套用到所有的言论上亦为如此。不能接受政府对言论内容的审查,一方面是尊重社会上多元的价值观,更重要的是,避免政府藉管制之名,行独裁之实。
但也并不是所有言论都是一律同等的保障,例如仇恨性言论、歧视性言论,政府就有比较高的管制正当性。另外,如果政府管制是针对言论发表的时间、地点、方法,而非直接针对言论内容,则较能被人容忍。
《社会秩序维护法》草案
先就适用范围最广泛的《社会秩序维护法》(以下简称《社维法》)来看。事实上,《社维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已经规定:「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锾。」然而,这条规定因为标准不明确,导致在操作上颇为困难,因此内政部公布的草案将把这一款规定删除,并增订第63-1条专门规范散布假讯息的行为。
根据内政部新闻稿,新增法条将会纳入假讯息的定义,也就是三要素:故意、虚假、危害。也就是说,必须是明知为假讯息,但仍然将假讯息散布出去,同时造成公众畏惧或恐慌的危害,才会纳入本条的处罚范围。此外,行为人还必须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积极意图。
这就带来几个问题,首先,一旦加入了「扰乱社会的意图」这个要件,本条的适用范围就会大打折扣。毕竟,许多假讯息的传递,并不是因为发布者有扰乱社会的意图,例如今年大选期间,到处流窜的各种污名化同性恋者的假讯息,发布者认为散播这些资讯是为了「导正社会风气」,那又该如何评价?
而《社维法》的主管机关是警察机关,也就是说,具体个案的认定是在警察手中,警察要如何判断散布谣言者的意图?会不会演变成警察滥权,或是警察为免争议,索性完全不碰牵涉到假讯息的相关案件?都是令人担忧的。
《灾害防救法》草案
内政部将针对《灾害防救法》第41条提出修法草案,规定如果针对通报灾害的不实讯息,或以任何方式散布,足以对公众或他人产生损害,或有危害安全之虞,甚至因而导致人员死伤者,可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刑度。内政部修法的想法是,面对随时可能导致人员死伤的灾害下,任何虚假讯息的传递都可能对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予以重罚。但现行《灾害防救法》并没有自己的刑罚规范,只有针对灾害之际趁火打劫(偷窃、诈欺、强盗等财产犯罪均包含在内)的行为,应加重其刑的规定。草案第41条可能成为其中唯一一条刑罚罚则,但却只针对散布灾害假讯息的行为。至于其他妨害救灾的行为,《灾害防救法》草案内付之阙如,只能回归刑法第182条,然而刑法第182条规定的刑罚,最重只有3年有期徒刑。这就形成一个失衡的规范体系:以暴力或其他物理力妨碍救灾,至多为3年有期徒刑,远不及散布假消息的处罚。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草案
相较于前两者,《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以下简称《总统选罢法》)草案的修正部分较多,其中包括配合《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废除「罢免不得宣传」等不合理规定。《总统选罢法》针对假讯息规范的修法,不像前两者直接,而是着眼于广告刊播与经费来源。
《总统选罢法》针对假讯息的规范,分成两个方向:广告透明化与经费来源限制。前者,现《总统选罢法》已在第47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体在刊登竞选广告时,必须载明政党与候选人姓名,草案则进一步要求一并公开出资者,让选民有更多标准评估竞选广告的可信度。后者,则是为了避免境外势力介入选举,而要求大众传播媒体不可以接受外国、中国或港澳人士或团体委托刊登选举、罢免广告。这就不是针对言论内容,偏向于言论发表的时间、地点、方式管制。但究竟其所限制的,是否确实是标准比较宽松的时间、地点、方式,也值得探讨。
相较之下,美国近几年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诸如2010年的Citizen United v. FEC、2014年的McCutcheon v. FEC等案件,均倾向认定人民资助广告或捐政治献金以支持政治人物,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行使,国家不能加诸太多限制。当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样的判定在国内引发不少批评。反对者认为这将助长贪腐、大幅影响舆论与媒体的公正性,从而侵蚀民主基础。内政部修法的基本思考,大约也是循着这条思路,尤其当选举资金是来自国外,自然更有可能影响国内选情,而有更高的限制必要性。
无论如何,政府的法律无法完全消弭假讯息的盛行,尤其在网际网路及社群媒体的崛起下,假讯息更是防不胜防,甚至连来源都无法追踪。我们无法完全仰赖政府对假讯息的打击措施,而必须在平常培养自己分辨讯息真伪的能力,避免成为散播假讯息的帮凶。(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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