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电玩酒吧借你游戏,侵犯了著作权人哪种权利?

游戏酒吧提供游戏及电视消费者在店内游玩,符合在一定场所内向公众传达著作内容要件,属于公开上映的行为,必须要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也就是游戏公司的授权才行。(图/翻摄自pixabay)

根据日本新闻报导,日本警方于近日逮捕了两间电玩酒吧的老板等3人。新闻指出,京都警方共从两间店家起出约30台游戏主机及约1100片游戏软体,店家未经游戏公司授权,便将游戏机及游戏借给消费者,并让他们利用店内提供的荧幕玩游戏,这样的行为侵害了游戏公司的著作权。这也是日本出现的第一起对游戏酒吧的侵权指控。日本电脑软体著作权协会也在今年对各地相关店舖发出警告

在现今这个电子游戏产业发达的时代,各式各样的游戏透过不同的媒介进入我们的生活中。但是在玩游戏的时候你可曾想过,电子游戏在《著作权法》上的定位,其实没有想像中的单纯?

电子游戏是一种复合式的著作物

《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许多的著作物类型,但是却没有一个类型叫做「游戏著作」,而是要透过《著作权法》上的规定,来找出电子游戏在《著作权法》上的定位。有趣的是,由于电子游戏本身同时符合多种著作的要件,或本身就包含了许多种著作在内,因此在探讨游戏的著作权问题时,就有必要针对侵害的究竟是游戏的哪个部分厘清

说了这么多,电子游戏究竟是怎么样的著作呢?目前大多数的见解认为,电子游戏具有多重面向,属于「复合式著作」,是指同时具有多种著作物性质的著作,曾有人提议应该将这类著作另以特殊类别规范,但并未修法。

电子游戏在不同状况下,会呈现出不同著作物的样貌。首先,电子游戏本身就是一种电脑程式,因此就是《著作权法》上的「电脑程式著作」;而当你将电子游戏档案点开、开始游玩时的「画面」,就成了《著作权法》中的「视听著作」。同时,电子游戏除了兼具以上两种著作外,构成电子游戏剧情剧本背景音乐等也分别是其他的著作类型,因此,电子游戏相关的著作权问题,就得视讨论的是电子游戏的哪个部分。

游戏影像可能涉及公开上映权

回到本次的案件,电玩酒吧究竟侵害了游戏公司哪方面权利呢?应该是「公开上映权」。所谓的「公开上映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8款,简单地说就是透过视听机器将著作物内容向一定场所内的公众传达的权利。举例来说,电影院放映电影的行为,就是公开上映的最常见样态

回到前面所说到的,游戏画面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会被认为是「视听著作」(注:日本东京高等裁判所曾在《三国志III事件》中认为,其游戏画面大多是静止的,因此不属于视听著作),而按《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著作人专有视听著作的「公开上映权」。如果店家提供游戏及电视供消费者在店内游玩的话,由于符合在一定场所内向公众传达著作内容的要件,因此属于公开上映的行为,而必须要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也就是游戏公司的授权才行。

虽然游戏酒吧提供游戏租借服务,对于游戏公司的游戏销量可能有一点点帮助,而大多不会诉诸法律去解决侵害著作权的问题,但这并不代表游戏公司没有这样的权利。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现像日本这样的案件,但我们也要从尊重著作权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避免争端发生。(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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