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潭水舞上传网路侵害《著作权法》了吗?
▲碧潭水舞秀使用〈Time to Say Goodbye〉歌曲,是否为「合理使用」?因此举非以营利为目的,合乎合理使用范畴。(图/新北市政府提供)
前几天,因事到新店一趟,适逢傍晚,见新北市观旅局在溪畔的碧潭水舞秀正在准备,便留下来用餐欣赏。其间,拍了些许照片和影像,回家后即趁空闲上传脸书。未久,就收到脸书官方发来的「你的影片已移除部分音讯」的通知,因此让笔者开始梳理相关的《著作权法》问题。
从著作财产权的角度来看,首先是新北市观旅局公开播送本文所涉音讯—即Sarah Brightman与Andrea Bocelli合唱的〈Time to Say Goodbye〉,是否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概念,一般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作品而不必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亦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5条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得于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就此条文整体判断,新北市观旅局似乎已满足「合理使用」原则的要件。
其中,所谓「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涉及的是著作人格权的范畴,具体内容包括著作人可以决定是否将著作公开发表、用什么方法发表、什么时候发表、发表在哪里等等。以本文案例观之,Sarah Brightman与Andrea Bocelli第一次公开演唱〈Time to Say Goodbye〉或其录音制品经由上架对外发行之时,当即属「公开发表」。
但当阅听人将其所见、所听到的他人著作(例如本文所举的流行歌曲或者电影等等),重制成个别的视听作品,他得否利用数位科技、电子网路或其他通讯科技以数位形式呈现,再借由网际网路等新形态传输媒体发送给不特定之大众,甚或使该接收的大众能进一步的在各自选定的时间或地点再作传输?由于,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在1996年通过了著作权条约(WCT)和表演者与录音物条约(WPPT)两项国际公约,针对数位化网络环境,明文赋予著作权人享有公开传输的专属权利。因此,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之下,在网路或其他形式的数位媒体上传输档案,且不符合前揭的合理使用原则,都应属于侵害著作权人「公开传输权」的行为。
至于电视台倘符合《著作权法》第49条「以广播、摄影、录影、新闻纸、网路或其他方法为时事报导者,在报导之必要范围内,得利用其报导过程中所接触之著作」之规定,在必要范围内自亦属合理使用。综观本文案例似亦无《著作权法》上所谓的「权利穷竭」问题。
●作者瀛寰幽谷,法律学者。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本网保有删修权。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