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青峰挨告】公开场所演唱歌手的歌会侵害著作权吗?

作者/法操司传媒

(编按:近日苏打绿主唱青峰在开个人演唱会前,遭前经纪人林暐哲提告侵权,据悉包括苏打绿270首创作歌曲,在林暐哲未同意的状况下都不能演唱,此举将严重影响吴青峰与苏打绿的演艺事业。)

无独有偶,韩国艺人苏志燮曾于2014年06月来台举办粉丝见面会时,现场演唱多首韩国流行乐曲中华音乐著作协会事后表示该协会拥有其中7首歌的「专属授权」,由于主办方并未支付权利金,遂控告主办方负责人违反著作权法检察官于去年底起诉,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有罪

著作权法上的「公开演出」权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有很多种,除了我们直观就可以想到的「书本」、「美术品」以外,也包含了「音乐」、「戏剧」等等。

在著作权侵害方面,大家比较常听到的多会是侵害「重制权」、「改作权」等的状态。然而,若是只有保障重制权、改作权,在音乐著作就会发现一个问题:我没有重制、改作,我只是照着乐谱来唱,到底是不是侵权呢?

在著作权法上,为了要处理前面说到的问题,有所谓的「公开演出权」。所谓的「公开演出」,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9款的规定,指的是:「以演技舞蹈歌唱弹奏乐器或其他方法向现场之公众传达著作内容。」

举例来说,有一名作曲家自行创作了一首歌曲,在歌曲完成之时起,作曲家就已经取得乐曲的「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而著作财产权中又包括了「公开演出权」。因此,如果今天歌手阿法想要在演唱会中演唱这位作曲家的这首歌,就必须要经过作曲家的同意,否则就会侵害作曲家的公开演出权。

本次的案件中,苏志燮演唱时属于公开场合,且主办方在活动前后都没有取得这7首歌的公开演出授权。因此,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公开演出这些歌曲的行为,就有可能侵害著作财产权人的公开演出权。

著作权集管团体备受争议

大家可能会很好奇,究竟提告的「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什么呢?

通常,一个人完成著作以后,如果想自己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不被随意侵害,除非自己非常有钱有闲,否则并没有办法有效地进行管控。因此,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著作权法第81条规定就容许著作财产权人、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组成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下称「集管团体」),来统一管理这些著作。这样的团体目前国内就有好几个。

然而立法的立意是良善的,但现实运作上却出现十分严重的问题!

首先是「滥诉」的问题,而这样的问题最常发生在「卡拉ok机案件」。在这些案例中,集管团体会到小吃摊清查小吃摊内的卡拉ok伴唱机是否有未经授权的音乐。如果有的话,集管团体就会要求店家支付极高额的授权金。如果店家付不出授权金,集管团体就会提起侵害著作权的刑事告诉,以刑逼民逼迫对方和解。但通常由于和解金额还是与一开始的授权金相当或更高,导致许多店家付不出来,必须得被判刑;而由于著作权法的一罪一罚,是以一首歌一罪的模式判决,实务上就曾经有因这类案件遭合并执行数10年有期徒刑的状况。这种美其名是为了保护著作权而杀鸡儆猴,实际上根本就是在「抢劫(?)」的状况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此外,集管团体还存在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利益分配不均。以日本音乐集管团体–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为例,就曾有创作者指控最终只有极少部分、或甚至没有任何利益流回创作者手中,而几乎都被JASRAC自己吞掉。这种利益分配不均的状况,也是必须正视的。

还有一个问题存在于外国歌手。由于外国歌手大多有专属授权发行音乐,如果中间的代理商换人,就有可能出现歌手在A代理商的活动上唱B代理商代理时期的「自己的歌」,却因B代理商有专属授权,而陷入侵害著作权的纠纷。这种「自己的歌自己不能唱」的状况,也多与代理商参与的集管团体不同有关。

著作权法应该重思考

虽然小编自己研究著作权法,也认为著作权的保护十分重要,但过多的保护反而阻碍了文化的发展。另外,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虽然应该要被制止,但这是否代表一定要用刑法加以处罚?在以刑逼民的状况频繁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应该思考这究竟是贯彻立法的初衷?还是权利的滥用?值得我们多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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