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致死可判无期徒刑!台南17岁小妈妈及共犯「躲过新法制裁」

▲17岁女和3名共犯虐童致死。(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立法院在10日三读通过刑法》第286条修正案,其中儿童保护对象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若是虐童致死者,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由于新法无法溯及既往的缘故,今年1月震惊社会的「17岁小妈妈童案」的妈妈和3名共犯,皆会逃过新法制裁

今年1月,17岁的李姓母亲薛姓表姊、何姓姊夫和另一名李姓好友长期虐待1岁女童,并以爱心小手塑胶管木棍不求人道具殴打,原因竟只是宝宝哭闹不睡觉,就把孩子「打到睡着」。事发当天,4人还带着孩子尸体也唱,在包厢中才发现女童没有气息死亡。

院方指出,女童到院时已经没有呼吸心跳,抢救后仍宣告不治。主任检察官周盟翔相验解剖后指出,女童身上大量受虐造成的外伤四肢脖子到背部都是新旧瘀青,甚至有一痕一痕的结痂伤口,是用指甲捏或是细小棍棒打出来的,前额后脑都有外伤,造成大面积内出血,判断可能头去撞击墙或地面造成。

▲3名共犯被捕后辩称「没有杀人故意」,只是管教过当而已。(图/翻摄脸书)4人被逮捕之后,17岁的妈妈移送少年法庭处理。但当时《刑法》286条仅规定,凌虐未满16岁孩童,足以妨害身心健全或发育者,最高只能求5五年徒刑,检方欲依杀人罪对3成年名共犯求无期徒刑,但3人皆辩称「没有杀人故意」,只是管教过当而已。

由于「不溯及既往原则」,新修正的法案无法适用在残忍虐童的4人身上。但检察官也指出,未来若再出现虐童案件,就可以依照《刑法》286条,对加害人求处无期徒刑,让犯人无法再以「无杀人故意」等理由,躲过应有的惩罚

立法院会10日三读通过《刑法》第286条修正案,新增凌虐定义为「称凌虐者,谓以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人道方法,对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为」;儿童保护对象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若致人于死,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若致重伤者将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