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 严惩!虐童致死可判无期徒刑 保护年龄提高到18岁

▲虐童意图。(图/记者林宜洁摄)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9日三读通过刑法》第286条修正案,新增凌虐定义为「称凌虐者,谓以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人道方法,对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为」;儿童保护对象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若致人于死,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若致重伤者将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儿童受虐案件,今年1月9日新北市永和区淯薪托婴中心爆发用木制锅铲幼儿脚底,甚至将小孩塞到20公分宽的鞋柜。1月13日,新北市芦洲一名爸爸因为儿子买的肉圆没加辣,不但勒妻子脖子,还疯狂殴打儿子头部身体施暴影片遭PO网后引起网友挞伐,甚至遭乡民肉搜以「私刑」对待。1月15日,台南市1岁女婴因为晚上哭闹,遭到17岁小妈妈和3名亲友刑具虐待致死。

立法院会已于今年3月29日三读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托婴中心全面装置设监视录影设备、强化「狼师」和「恶保母」等不适任人员资讯系统建置、建立儿童死因调查机制、公布违法的儿童课后照顾服务名称负责人姓名。详细修法内容请参「《儿少法》三读!托婴中心强制装监视器 事前审查「狼师」身份」。

罚则部份朝野立委也积极推动修法。现行《刑法》第286条规定,「对于未满16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图营利,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会9日三读通过《刑法》第286条修正案,新增凌虐定义为「称凌虐者,谓以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人道之方法,对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为」;儿童保护对象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若致人于死,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若致重伤者将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议事人员场内分送女性立委康乃馨。(图/记者屠惠刚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