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侵害著作权 改采非告诉乃论

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日前经行政院会通过,将数位网路侵权订为非告诉乃论。为推动台湾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行政院会也通过经济部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展现台湾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协定的能力意愿

经济部表示,修正草案将意图销售或出租而重制、以营利目的散布明知是侵害著作财产权的重制物,其重制物为数位格式者,改列非告诉乃论罪。为了因应数位科技发展造成网路盗版情形增加,也把侵害公开传输权之罪改列非告诉乃论,期盼有效吓阻数位环境下侵害著作权行为之发生。

现行法针对制作或贩卖盗版光碟,采非告诉乃论,这次修法则是扩大到网路盗版行为,例如利用网路公开播放盗版影片音乐等,造成权利重大损失时,就属非告诉乃论。至于何谓「重大损失」,则以损失100万元以上做为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