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顾公会修改办法 业务员不当销售基金 列薪酬考核
台湾已迈入高龄社会,为满足高龄者经济生活或退休后生活所需,近年各金融机构、证券、投信投顾等提供许多相关商品给银发族,但是也产生一些消费纠纷,因此主管机关早在去年第二季就已启动金融商品专案金检,着手遏止各金融机构、证券、投信投顾业者对银发族不当销售,并推出多项控管。
例如业务人员卖金融商品给银发族,必须有相关证照。另外也要求业务人员不得主动介绍结构型金融商品给高龄金融消费者。
依金管会指示,投信投顾业务人员在办理高龄金融消费者金融商品或服务都应确实依规定办理客户适合度评估且应依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1规定。
所谓「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是指金融服务业违反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契约前,应充分了解金融消费者相关资料,以确保该商品或服务对金融消费者适合度,以及并且要让金融消费者能充分了解,若违反上述规定,让金融消费者受有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基于「金融消费服务法」相关规定,投信投顾公会近期修订「业务人员酬金制度应遵行原则」,并新增业务人员在办理客户适合度评估的妥适性及不当销售行为等,都纳入薪酬与考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