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提案修法 公务员缴退辅基金「免税」

考试院。(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苏晏男台北报导

考试院18日通过《公务人员退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政务人员退抚条例》修正草案,若修法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公务人员按月缴付的退抚基金费用,不用计入缴付年度薪资收入课税,预订自2022年元旦起实施。

考试院指出,为符合司法院释字第782号解释意旨,并使军公教劳工,和私校教职员在职提缴退抚金的课税规定趋于一致,18日通过《公务人员退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政务人员退抚条例》第5条、第15条、第40条修正草案。

在《公务人员退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方面,其修正重点包括:第一,公务人员按月缴付的退抚基金费用,不用计入缴付年度薪资收入课税,预订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公务人员退休后所领退休金遗族领月抚恤金遗属年金给付金额,于消费者物价指数累计成长率达正、负5%时,应予调整,其调整比率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考量国家经济环境政府财政与退抚基金准备率定之,或至少每4年应予检讨。

第三,配合司法院释字第782号解释宣告「再任私立学校职务应停发月退休金规定」违反平等原则,应自2019年8月23日解释公布日失效,爰删除该款规定,并溯自2019年8月23日施行。

至于《政务人员退抚条例》的修正内涵,考试院说明,有关增订政务人员自提离职储金不并入薪资课税,与溯自2019年8月23日删除再任私校停发月退职酬劳金等规定,均与公务人员作一致性处理。

此外,因政务人员采离职储金制,故无《公务人员退抚法》有关依消费者物价指数累计成长率调整月退休金的规定;而部分政务人员依原规定支(兼)领月退职酬劳金,其金额调整,依《政务人员退抚条例》现行规定,与公务人员月退休金调整方式及比率一致,故亦无须另作修正。

考试院表示,现行军公教人员在职拨缴的退抚费用及退抚给与的课税是采「缴税在前,免税在后」,因应本次公务人员退抚法的修正,将课税机制改为「免税在前,缴税在后」,对于已退休及现职公务人员缴付的退抚基金费用,已依原规定课税的年资,仍应保障该年资所计得退抚给与金额全部免税的权益,所以将另配合修正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为准据

考试院指出,《公务人员退抚法》修正草案将于近日内函请立法院审议,《政务人员退抚条例》则将函请行政院会衔送立法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