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外展看护工不适用责任制

劳委会曾指定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辅导员(含保育员、助理保育员)、监护工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责任制)。(报系资料照)

劳委会曾指定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辅导员(含保育员、助理保育员)、监护工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责任制),但近日有县市政府询问,部分机构欲把外展的居服员也申请核备为责任制对象,但劳动部近日函释指出,其工作性质与于社福机构内定点提供服务辅导员、监护工,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 84-1 条工作者。

劳动部指出,卫福部函复表示,「居家照顾服务员」为登录于居家式服务类长照机构之「照顾服务员」,主要为到宅提供身体照顾及日常生活照顾服务,其服务时间与内容,由机构与长照失能者协议并签订服务契约,因其工作性质与于机构内定点提供服务辅导员、监护工,尚属有别,因此也不是适用劳基法84-1条的工作者。

劳动部条件司司长黄维琛说,当初核定机构内看护适用劳基法84-1条,主要为考量机构内看护具有「间歇性」性质,但经询问卫福部认为与机构内的辅导员、监护工有所不同,因此不适用劳基法8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