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峰强盗案再审无罪定谳 监委王美玉肯定落实司法正义

吴明峰强盗案再审无罪定谳,监委王美玉肯定法院落实司法正义、守护人权,图为法院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监委王美玉今表示,吴明峰冤案于监察院提出调查报告建请法务部研提再审后,台湾高等法院以本案调查报告所指测谎瑕疵为由,准许开始再审,并判吴无罪,检方上诉后,经最高法院驳回,吴终获无罪定谳,落实司法正义、守护人权。

男子吴明峰被诉于民国88年间,持西瓜刀吓令被害人张女交出财物,涉嫌强盗案件,经员警以吴明峰单一相片提供给被害人张女及目击证人谢女指认后,即锁定其为抢匪,经检察官起诉,第一审地方法院虽判其无罪,但上诉至高等法院后却改判有罪,处5年有期徒刑定谳。

王美玉指出,吴明峰透过平冤协会向监察院陈诉,经本院调查,有2点重大发现:首先,发现本案测谎图谱中肤电反应(GSR)之红色曲线,断裂处似有以徒手绘制蓝线接续,并非均由测谎仪器产出曲线的瑕疵,惟针对测谎瑕疵,法务部表示,可能是因为谎仪器指针的喷头阻塞,或者是墨水干枯而未呈现出曲线,因此研判鉴定人以手工笔墨填补,方便判读,而无法构成再审要件。

其次,王美玉称,则是发现员警提供吴明峰单一照片让张女、谢女指认,有严重误导之嫌,法务部则回应,张女、谢女在侦查、审理程序中已多次指认吴明峰为凶嫌,因此她们的指证供述,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王美玉表示,监察院过去调查涉及测谎鉴定瑕疵的冤案众多,本案台湾高等法院109年度声再字第473号裁定,应是司法实务上首次采纳监察院报告所发现测谎鉴定瑕疵,可以作为开启再审的新事证。而本案110年度再字第11号之再审判决,也认定本案测谎鉴定,存在明显之重大瑕疵,无从为被告不利之证明。

另外,王美玉强调,判决理由中也清楚明白地指出张女的指认,有诸多前后矛盾,而且是受到了员警单独指认与一对一指认的既定刻板印象所影响,因此其指认后之证述,确认被告就是本案抢匪之证词,不具有可信性。该指认既然有明显重大瑕疵,就不能单凭此种有瑕疵之证述,对被告做不利之认定。本案再审法院排除有瑕疵之测谎鉴定及指认程序,落实司法守护正义、守护人权之决心,应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