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审法新制上路 被捕军民有权「声请见法官」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提审法新制8日上路民众法院以外机关逮捕或拘禁,却缺乏即时司法救济途径时,都可以声请提审,例如关禁闭军人外籍劳工、强制住院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见义勇为第三人都可以书面或是言词声请要见法官,以保障人权。遭限制出境原则上应不适用提审法。

司法院上午举行「提审法新制上路记者会」,院长赖浩敏致词时表示,提审法新制的施行,提供被逮捕、拘禁的人民即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不但与国际上保障人权的潮流接轨,同时更彰显对于人身自由维护的重视,是台湾人权进步的重要表征,也是司法专业社群每一份子的荣耀

司法院表示,提审法于民国24年6月21日即已制定,并于35年3月15日实施,甚至早于宪法施行。但根据司法院统计,本次修法前,提审成功的案例非常稀少,过去提审案对象限制在刑事被告,所以声请核准重获自由率仅3%,使得提审法保障人民免受到公权力非法侵犯人身自由的功能几乎无法发挥。

司法院说,新制上路后,凡是民众被法院以外的机关逮捕或拘禁,例如受悔过处分的军人、强制住院的严重精神病患者、外籍劳工、遭收容外国人人口贩运被害人,不分本国或外国人,由本人或见义勇为的第三人都有权向法院声请提审。由法官介入审查剥夺人身自由的合法性,不收取诉讼费用。而且提审是「救急」的制度,人民声请提审,以书面或言词择一为之均可。

法院收案后若认为有提审必要,须在收到声请后24小时内发出提审票,逮捕、拘禁民众的警察或行政机关收到提审票24小时内,须将被逮捕、拘禁的民众提解交给法院,由法院审查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合法。若民众声请提审遭法院驳回,可在10天内向上级法院提起抗告,若两度遭驳回则不得再抗告。

针对遭限制出境是否适用提审法,司法院刑事厅厅长蔡彩贞表示,原则上应不适用,但这涉及审判事项,由法官依个案认定。至于提审法未规定法院管辖权,她表示,倾向由民众遭逮捕拘禁该地的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