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审法》有但书! 提审声请不合法

● 林钰雄/台大法律系教授

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4项但书之规定,当庭谕知逮捕,并告知相关权利、交付逮捕通知书。而被告及辩护人表示行使提审权,声请提审,北院8月31日10点20分召开提审庭,由法官确认逮补程序是否合法,最新结果出炉,法官裁定驳回,柯文哲将返回北检侦讯。

以下几点说明:

何时适用《提审法》?

《提审法》第1条第1项规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机关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声请提审。但其他法律规定得声请即时由法院审查者,依其规定。」

→《提审法》是用在人身自由受拘束(不管名目为何,拘提、逮捕、拘禁…),但依其他法律无法即时由法院审查其合法性的情形。

《提审法》第5条第1项但书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驳回之:…二、依其他法律规定得声请即时由法院审查。…」

《提审法》有但书!

《刑诉法》第228条第4项但书的逮捕规定,就是为了声请羁押,此时,衔接法院开羁押庭即可达到审查逮捕是否合法之目的。这种情形,即是上开《提审法》第1条第1项但书规定所称「其他法律规定得声请即时由法院审查者」,根本不能声请提审,若声请应以不合法(而非无理由)裁定驳回。

但书旨在避免叠床架屋

《提审法》第1条第1项但书符合提审法规范目的,否则,在诸如《刑诉法》第228条第4项但书的逮捕情形,就会变成双头马车并行,一头进行提审程序、另一头进行声押程序,叠床架屋,程序平行就可能产生裁判矛盾。

误用《提审法》案例不少

《提审法》是法律教育与法律实务的黑洞,先前已有不少适用错误的案例,积非成是。在此提醒适用法律者,只要在刑诉领域碰到提审问题,一定要先想到《提审法》第1条第1项但书的除外。

►►►思想可以无限大--喜欢这篇文章? 欢迎加入「云论粉丝团」看更多!

● 本文获授权,转载自「Duschen Baer」脸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欢迎投书《云论》让优质好文被更多人看见,请寄editor88@ettoday.net或点此投稿,本网保有文字删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