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炒股案!台商郑文逸躲发监声请提审 事后又向法院撤回

台北地方法院。(图本报资料照)

台商郑文逸在2016年间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不法所得高达12亿5717万多元,台湾高等法院将他判刑13年6月,且境管及电子脚镣监控,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台北地检署19日指挥调查局拘提郑男及判刑9年10月的金主林振兴2人到案,发监执行。郑男与邹兴华、林振兴均不服声请提审,而郑男撤回,台北地院认为邹及林无理由,裁定驳回。

判决指出,郑文逸因观察股票上市之大同公司股价长期低靡不振,受到市场严重低估,而认为该公司股票是值得投资的标的,且其有意于该公司2017年董事会改选时,争取董监事席位,以监督、介入该公司经营。

郑男为了炒作大同公司股价以牟利,与秘书张湘羚、友人邹兴华与股市投资人林振兴,在2016至2017年间由郑文逸利用其本身、亲友与张湘羚之证券帐户,邹兴华、林振兴等人利用其等所掌控的证券帐户,用境外证券帐户共同下单买卖大同公司股票。

郑文逸为再增加争取大同公司董、监事席次之机会,又在2016年及2017年间,投资设立欣同投资顾问公司、新大同公司,并以该等公司所有之证券帐户,委由张湘羚下单买进大同公司股票。

郑文逸等人锁定在公开市场上流通买卖之大同公司股票,使得该档股票于市场上流通量减少,以利炒作,再利用各自掌控之证券帐户,以连续相对成交之方式,以及在盘中密接时间内,连续以高于或等于当时揭示委卖价之高价委托买进,违法炒作大同公司股票。

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将郑文逸依高买低卖证券罪判刑13年6月,张湘羚判刑3年8月,邹兴华判刑4年8月,林振兴判刑9年10月,张莒华判刑4年,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