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郑文逸炒作大同股价二审出炉 要吐12.5亿还被害人

台商郑文逸与邹兴华、林振兴等人,利用其等所掌控的证券帐户,在2016年间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台湾高等法院将郑文逸判刑13年6月,张湘羚判刑3年8月,邹兴华判刑4年6月,林振兴判刑9年10月。(示意图/达志影像)

台商郑文逸与邹兴华、林振兴等人,利用其等所掌控的证券帐户,在2016年间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刑度,依高买低卖证券罪审将郑文逸判刑13年6月,张湘羚判刑3年8月,邹兴华判刑4年6月,林振兴判刑9年10月。可上诉。

台商郑文逸在2016年到2017年间,因观察股票上市的大同公司股价长期低靡不振,受到市场严重低估,而认为该公司股票是值得投资的标的,且其有意于该公司2017年董事会改选时,争取董监事席位,以监督、介入该公司经营。

郑男为了炒作大同公司股价以牟利,与秘书张湘羚、友人邹兴华与股市投资人林振兴,在2016至2017年间由郑文逸利用其本身、亲友与张湘羚之证券帐户,邹兴华、林振兴等人利用其等所掌控的证券帐户,用境外证券帐户共同下单买卖大同公司股票。

郑文逸为再增加争取大同公司董、监事席次之机会,又在2016年及2017年间,投资设立欣同投资顾问公司、新大同公司,并以该等公司所有之证券帐户,委由张湘羚下单买进大同公司股票。

郑文逸等人锁定在公开市场上流通买卖之大同公司股票,使得该档股票于市场上流通量减少,以利炒作,再利用各自掌控之证券帐户,以连续相对成交之方式,以及在盘中密接时间内,连续以高于或等于当时揭示委卖价之高价委托买进,违法炒作大同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