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逸聯手陸資操縱大同公司股價 判關13年半、吐還12.5億元定讞

大同公司市场派、台商郑文逸与上海知名地产商任国龙共谋,找来股市作手邹兴华配合炒作大同公司股价,一审判依违反证交法判郑文逸13年6月徒刑,二审撤销原判决,但仍判决郑13年6月徒刑,犯罪所得12亿5717万元发还被害人,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并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除了郑文逸之外,同样犯证交法高买低卖证券罪的林振兴判9年10月、发还3亿897万,邹兴华判刑4年8月、发还2669万,张湘羚判刑3年8月,张莒华被处4年徒刑、发还30万元确定。

郑文逸在大陆经商,张湘羚则是他的秘书,负责替郑处理股票交易;邹兴华与郑文逸则是朋友。林振兴长期从事股票投资,而未据起诉的任国龙则是上海龙峰企业集团董事长,以及香港龙峰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检方指控,郑文逸观察大同股价长期低靡不振,受到市场严重低估,认为公司股票值得投资,加上有意在大同2017年5月11日董事会改选之际,争取董、监事席位,并预料此次董、监事席次之争,有意掌握经营权者势必有大量购入股票的需求,想借此机会趁势炒作大同股价牟利。

郑与任国龙、张湘羚、邹兴华、林振兴等人擡高大同股价,营造在集中市场交易活络表象,操纵股价。一审判依违反证交法判郑文逸13年6月徒刑。

二审指出,郑文逸等人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由郑、林、邹利用所掌握的证券帐户,由张湘羚、张莒华找来不知情的金主垫款,依郑文逸指示价格及数量下单,以相对成交、相对委托而成交及连续高买低卖方式,制造大同股票交易活络假象,操纵股价期间长达121个交易日。

二审认为,郑等人不承认犯罪,但证人、证据明确,应依法论处,因一审判决张莒华无罪,另判断郑文逸犯罪所得是否逾1亿元、是否符合加重本刑要件时,也未区分郑等5人,判决不妥而撤销原判决。

二审审酌郑文逸居本案主导地位,仍判处郑13年6月徒刑,郑等5人不服而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判决没有违误,量刑妥适,驳回郑等5人上诉,全案定谳。

大同。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