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监两院看法不同 考试院决撤回监试法再作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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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今年初在上届考委任内提出「监试法」修正案,其中对于国家考试是否应由监委监试的看法与监察院不同,考试院今天召开院会,与会考委和院长黄荣村认为有再审慎研析的必要,院会决议先行撤回今年2月14日报请立法院审议的监试法修正案。

「监试法」存废议题讨论多年仍未有结论,考试院主张宜修不宜废」,仅考虑不设置分区监试委员,请监察院仅推派一位监委监试;监察院则主张,监察委员多数认为监委不宜续任监试委员,但相关修法尊重立法院与考试院决定。

考试院会今天讨论考选部提报的「监试制度检讨及修正方案」,考选部表示,现行各项国家考试设有监试制度,监试法明定监试人员由监察委员担任,以及考试进行程序等监试事项,一直以来,考试之典试事务与监试任务分立实施并无窒碍之处。

不过94年2月1日至97年7月31日计3年半期间,曾因无监察委员执行监试事项,国家考试仍顺利举行,引发多年来各界对于监试法及监试制度存废问题的讨论,立法院历来也有废止监试法之相关提案。

因此,考选部将近来社会各界对监试法存废之多元意见汇集后,提出对于监试制度可能之兴革方案,在听取第十三届新任考试委员之意见后,据以作为未来研议方向

今天的院会中,与会考委表示,对于监试制度修正方案,尚有审慎研析必要,院长黄荣村也强调,需再跟相关机关沟通协调,请考选部妥予处理后,再行报考试院审议。院会最后决议循程序先行撤回已报请立法院审议的监试法修正案。

考试院强调,国家考试的举办,早已获得国人普遍信赖,建立相当之社会公信力有关监试制度检讨及修正方案,考选部将于近期内依行政程序研拟具体可行方案,再送考试院审议,在考试公信力之基石上,配合国家发展及社会需求,全力健全并落实执行公务人员、专技人员考试制度,以维护国家考试之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