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声请提审被驳回 法界释疑「检方逮捕权」由来
▲检调侦办京华城案,前北市长柯文哲30日晚间移送北检复讯。(图/记者李毓康摄)
文/中央社
前台北市长柯文哲涉京华城案,因拒绝夜间讯问并欲离开被当庭逮捕,今天声请提审被驳。法律脸书粉专分析,检察官可夜间讯问,柯文哲虽能离开,检方也能行使逮捕权强制到场。
由律师萧奕弘撰写法律资讯文章的脸书粉专「一起读判决」今天针对「柯文哲是怎么到廉政署的」、「检察官可否夜间讯问」、「柯文哲为什么被逮捕」、「声请提审之后会怎样」、「宪法不是有保障24小时,现在是不是超过了」等5项法律问题一一说明。
「一起读判决」指出,第一,一个人到司法机关接受侦讯,主要可以分成自行到场跟强制到场,柯文哲情况是廉政署在搜索后询问是否同意随同到廉政署说明,获得同意后,司法机关并无拘束人身自由。理论上可以决定是否前往、何时自行离开,完全是自由的。
第二,针对部分媒体报导柯文哲有拒绝夜间讯问权利,则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00-3条本文规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于夜间行之」,但此条文并不包含检察官,所以当柯文哲昨天同意继续接受夜间讯问,到台北地检署检察官面前时,就已不适用此条文,检察官可以夜间讯问。
第三,理论上柯文哲虽然能随时离开,但检察官还能行使「拘提」、「逮捕」2种权力强制其到场,拘提是检察官依逃亡、串证之虞法定事由开拘票强制柯文哲到地检署接受侦讯;逮捕则可依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4项,也就是当一个人自行到场,没有被强制拘束,若检察官要声押必须先逮捕,再送去给法官进行羁押审查程序。
依照媒体报导跟柯文哲律师受访内容,昨天即是因柯文哲打算离开,检察官认为有急迫必要性,因此当庭逮捕。不过,逮捕柯文哲后虽然法条未明文规定一定要羁押,但检察官调查后如果认为可以透过具保、责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替代方案,应该还是可以用替代方案。
第四,提审是针对人民被逮捕、拘禁时,可以请求法官即时进入审查权利。也就是当柯文哲被逮捕后可以声请提审,由法院介入审查逮捕是否合法,所以当柯文哲律师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提审后,法官就要24小时内将柯文哲移送法院调查,若认定违法就会释放,合法就送回北检继续调查。
此外,对于宪法第8条第2项前段规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亲友,并至迟于24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
「一起读判决」则说明,若从昨天上午7时柯文哲住处遭搜索起算,至今已超过24小时;但宪法24小时起算点是被逮捕拘禁,严格讲起来,柯文哲到今天凌晨2时才被逮捕。且刑事诉讼法第93-1条规定,许多种情况应不计算时间的规定,像是等律师、提审等这些都要从24小时外加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