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祚丞、林良怡/核不核都要养绿─离岸风电合约怎么签?

▲把绿电「养出来」,政府在诸多可能的再生能源中,选定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作为我国再生能源主力发展项目。(图/记者冯建棨摄)

吴祚丞林良怡,协合国际法律事务所顾问律师。

尽管赞成「非核家园」或「以核养绿」者各有主张,但双方的共识都是要把绿电「养出来」。为了积极推广民间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政府在诸多可能的再生能源中,选定太阳能发电及风力发电作为我国再生能源主力发展项目。其中离岸风力发电部分,经济部拟定工作计划采取「先遴选、再竞标」,第一阶段采用遴选制,并以趸购费率(台电依法收购民间再生能源的费率,趸音同盹)作为收购价格,吸引厂商参与前期开发;第二阶段以后改采竞价制度,促成降低发展成本考量离岸风电投资确实有其困难度,再加入「国产化」政策因素,各国离岸风电确实多采先遴选趸购、再竞价的模式。

遴选方案妥适遭外界质疑

然而,由于上开两阶段的进行只间隔两个月,加上去年所审定的2018年离岸风电的趸购费率为每度5.84元,而第二阶段竞标结果决标价格竟只落在每度2.2至2.5元间,连趸购费率的一半都不到,再加上保证收购期间长达20年,计算下来,累积价差可能高达9000亿元,无怪乎随即引发外界对于第一阶段遴选方案是否妥适、趸购费率是否过高的质疑。

《再生能源发展条例规定:「电业依本条例规定趸购再生能源电能,应与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者签订契约,并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目前第一阶段获遴选的业者,均尚未完成签约,基于上开对于遴选趸购的质疑,便有论者以当初离岸风电遴选委员会是依据《离岸风力发电规划场址容量分配作业要点》第12条设立,获遴选厂商所取得的也只是「容量分配结果通知书」为由,质疑该遴选委员会的法源依据、组织合法性及该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甚至直指经济部应无与获遴选厂商缔约的义务。

应规划明确契约调整条款

由于厂商都是在投入大量人力、资金规划后,才参与遴选,且于知悉获遴选后,也都持续加深投资,倘若将来能否顺利完成签约,还须涉及法制面上的不确定性,因事关业者利益、政府诚信依法行政,自须审慎应对处理。

再者,以往台电与民营电厂(IPP)之购售电契约期间为25年,然实际运作下,却发生台电因此亏损情况,引发社会非议,后续台电欲调整契约时遭IPP拒绝,公平交易委员会还曾以涉及联合行为裁处巨额罚锾,衍生后续行政争讼。殷鉴不远,将来离岸风电购售电契约自应规划较为明确的契约调整条款,以避免类似情形再度发生。

另外,台电风力发电离岸系统电能购售契约范本第14条第3项虽规定政府颁布或修订相关法令时,契约双方应立即配合修订契约相关内容;另外,《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9条也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组成委员会,考量各类别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之平均装置成本、运转年限、运转维护费年发电量及相关因素,逐年审定收购民间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生产电能的「趸购费率」及计算公式,依此规定,趸购费率及计算公式将可视发电技术进步、成本变动及目标达成等相关因素检讨或修正。

法规投资人权益须平衡

政府固然有依公共福祉修改其法律、法规命令的权限,但若变动幅度过大,势必引发业者质疑侵害其原有的投资合理期待利益。因此,如何在政府的规制权限及投资人的权益保障间取得平衡,亦须进行缜密规划,以免业者因不满而依投资保障协定提起投资仲裁

在过去国际投资仲裁案例中,捷克原为发展太阳能发电而采用趸购制度,但随着全球太阳能市场变动、业者赚取高额利润、消费者支付高昂电价,捷克修改其计价公式,引发德国JSW Solar KG等投资人不满而提起投资仲裁,最终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庭虽认定投资人败诉,然捷克政府也须付出应诉的时间、劳力及费用,导致双输局面。有鉴于此,我国再生能源趸购费率公式的拟订、调整,亦应征询专业意见,注意相关文件及陈述之形式、内容,预先控管投资仲裁风险。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云论》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