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管制化《电影法》大砍34条 国外来台拍片可退税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行政院会29日通过《电影法》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草案将原先《电影法》的58条删减到仅剩24条,大砍了34条,行政院发言人孙立群会后转述,草案主要就是去管制化,改以辅导为重、松绑法规、鼓励投资。另外,为了鼓励国外来台拍片,未来外国电影制作业在台湾拍片、制作,将可依法申请退税。▲由影星史嘉蕾乔韩森持枪主演的《露西》,曾在台北取景。(图/翻摄自YouTube)文化部认为,《电影法》自民国72年制定公布以来,虽然数次小调,但是并没有作大幅度修正,「已不符时代潮流」,像是对于电影事业许可管理负责人资格限制及电影从业人员登记制度等,在实务执行上窒碍难行。草案认为,鼓励外国电影片制作业来台湾拍片及制作,可以提升国内电影产业技术水准附带达到宣传台湾、带动观光效果,遂增订外国的电影片制作业在台拍片、制作,其支出的制作相关费用,可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规定,申请退税。另外,为了鼓励营利事业投资制作国片,明定事业投资制作国产电影片,也能申请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草案也取消现行对电影事业负责人的学历限制及消极条件、电影片制作业、电影片发行业、电影片映演业及电影工业的许可制、电影片制作业、电影片发行业每年至少应制作、发行1部电影片、电影从业人员须申领登记证明及不得有损害国家或电影事业言行等管制规定。从原先《电影法》的58条删减到仅剩24条,大砍了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