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政府眼中还有大法官吗

▲主管机关的桀骜不驯却成为大法官突破解释形式催化剂。大法官用释字757号解释文直接实现声请人的个案救济意思是不必行政法院再审,也不容行政机关再为错误解读。(图/视觉中国CFP)

大法官最近做出释字第757号解释,为了解决一桩缠讼已近20年的案件,直接谕知声请人救济的方法,堪称司法保障人民权利的一项力作

5年前大法官就曾针对此案做出释字第706号解释,理由书中认定,财政部应就执行拍卖法院出具拍卖物承受价额收据,作为凭证核定买方进项税额。也就是说,法院拍卖的拍定买受人,所支付承受拍卖物的价金之内,已依法院要求含有营业税,可以使用法院出具的收据作为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因为财政部的注意事项与令函不接受法院收据作为扣抵凭证,大法官均于解释中宣告违宪

现在为什么又再解释一次呢?因为前次解释之后,相关机关并未照办。声请人虽然因此先后3次请求行政法院再审,都遭驳回,只得再度声请补充释宪。这次大法官用解释文迳行谕知声请人得以法院的收据作为凭证,据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大法官用解释文直接实现声请人的个案救济,意思是不必行政法院再审,也不容行政机关再为错误解读。在效力上,其解释文已与法院裁判难分轩轾,不再只是让当事人看得到却不能直接得到正义的抽象解释。主管机关的桀骜不驯却成为大法官突破解释形式的催化剂,殆非始料所及。

想想当事人的处境吧。法院拍卖程序里的拍定人,按照法院的规定支付了6300万元的营业税,稽征机关却说法院的收据不作数,并不算是缴了税款,数千万元就这么凭空蒸发。政府把执行法院的凭证当成废纸,行政法院竟也说政府没错,连法院都不珍惜法院的信用,人民要怎么看法院呢?

好不容易大法官的解释出来了,认定政府的规定违宪,可是主管机关却还不肯认帐,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给了救济;但是台北的行政法院却3次拒绝告诉违宪的主管机关不要抗拒司法,在政府及法院眼中,还有大法官吗?

在人民面前,司法体系又能剩下多少信用呢?如果政府还有法院都不能自动服膺、执行大法官也就是宪法法庭的裁判,谁还会把司法当回事呢?现在大法官重新做了宪法裁判,主管机关还会抗拒吗?即使遵从了,也已事隔将近20年,令人遗憾!民怨发生的原因难道不是司法无力吗?

此案也凸显出一个制度上的问题。当司法命令行政机关做一件事或不做一事,如果行政机关置之不理,要怎么强制执行呢?

现行制度,地方法院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署办理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则由法务部执行署,还有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办理。大法官解释,法律规定是由大法官直接谕知执行的方法。但于法院裁判命政府机关作为或不作为时如何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执行法》似都缺乏足够明确的规定。

政府机关会不认真对待、不自动执行法院乃至大法官的裁判吗?以政府为对象的强制执行机制,是否多余?然而现实中,政府机关未必都能认真对待法院的裁判;政府部门对大法官的解释虚与委蛇甚或置之不理,也不乏其例。而现行的法律机制,多是着眼于针对人民实施强制执行;对于如何确保政府服从法院裁判作为或不作为,强制执行的规定,确实不够完备。

大法官向以抽象解释的形式行使其解释宪法的职权,但有时也同时做成谕知具体的个案救济,直接拘束个案中的机关与当事人。这次的释字第757号解释就是如此。法律未详细规定政府机关不履行时如何强制执行,基本上还是假设政府机关会自动履行大法官的谕知。规定不够详密也不表示行政机关不自动履行时司法就会束手无策。真要逼到图穷匕现,未免难看。

政府要求人民守法,也会期待人民不待强制执行,就能自动而认真地履行司法的裁判。政府自己是否认真对待法院乃至大法官的裁判,人民也会看在眼里。如果政府机关对于司法的决定我行我素、相应不理,人民有样学样,也就不会认真对待法律与司法裁判。释字第706号解释没有得到政府机关的认真对待,大法官颇为自责,怕是当时话说得含蓄,政府机关没有听懂;现在释字757号解释把话再说一次,谕知清楚明白,主管机关应该会认真对待,自动配合履行了吧!(本文转载自中国时报》)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李念祖法学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