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私烟案】调职到底是法律责任,还是政治责任?

律师吉他/由雷皓明律师主持,用简单、亲切的语言,分析新闻时事法律议题,提供实用的法律小知识。

立委踢爆国安人士订购巨量免税烟品并借由礼遇程序意图入境,据新闻报导,相关人士有的请辞,有的「调离现职」。但,调离现职到底是一种法律责任,还是政治责任?辞职、调职之后就没事了吗?携带超额烟品入境、滥用随行人员礼遇程序,违反什么法律?这次的携烟问题,大家很直觉的就能想到「违法」并开始抨击。但究竟是违反什么法律?有多严重?从目前的事实来看,可以确定是「违法携带巨量烟品」这个走私行为,因此会有海关缉私条例的问题,不过因为是烟品,可能会优先适用烟酒管理法的处罚。一般来说,入境旅客如果违法携带超额烟品,依照烟酒管理法第45条第4项是按超额数量去加计罚锾,例如每多带一条就处500至5000元的罚锾。

但,如果不只是一般旅客入境,而涉嫌「输入」所谓的私烟,可不只是罚锾那么简单,而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并科20至1000万元的罚金

这次的事件,我会觉得似乎已经不像一般的「旅客入境」,毕竟嫌疑人身分特殊,而且订购量庞大,因此,有可能会被当作输入私烟来处罚,而不是指罚钱了事而已。除此之外,利用「礼遇可以不受检查」的权限来违法携带烟品,也涉及违法利用职权,可能有公务员滥权的刑事责任,例如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利用公用工具运输漏税物品,或是第6条的图利罪。不过这一部分看起来事实还不确定,用哪一条来办可能还不确定,但我是觉得应该跑不了至少一条。这些还只是该名国安局人员所涉及的一点责任而已,还不算其他涉案人士甚至是华航的人员。辞职、调职到底是法律责任还是政治责任?每次台湾有政治失职发生时,总是常看到「调职」。但,这似乎不是法律强迫的。公务员跟职务直接相关的惩处,包含免职、撤职、休职。「免职」差不多就是开除,而且终身不得再任用;「撤职」也是开除,但是1至5年内不得再任用,且在任后短期内也不能当主管职;至于「休职」则偏向停职停薪。

但在这么多职当中,就是不包含「调职」。因此,与其说调职是一种法律责任,不如说只是一种政治责任而已。

调职好不好?这个就见仁见智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然是等到具体判决出来再作惩处,才能避免错杀或误会,但让涉嫌贪污的人继续持有相同权限,好像也说不过去,也许调职已经是最中庸的处理了。但我比较不能接受的是「辞职」,每次重大事件发生时,可以看到首长都「辞职以示负责」,但我总觉得,辞职跟负责是两件事情。做不好,换人确实是一个合理选项,但任内发生的错误施政,难道不应该自己修正、处理吗?举例来说,你在麦当劳打翻饮料,弄得地板很脏,说「对不起,我离开这里以示负责」是一个好的做法吗?我是觉得,自己把它清干净,甚至是联络店员处理之后在离开,好像都比直接走人来得「负责」。当然啦,现实中的情况不太一样,政府官员可能有职权、有背景,甚至是还有「人性」的考量,例如失职的官员可能为了自己利益而开始灭证,或是做出更多违法举动,这些好像都是合理的考量,所以这样比喻可能有失真的地方,但,辞职用得太频繁,在我看来其实跟逃避问题没有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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