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已婚夫搞外遇4年 女「产1子」辩称:仅5、6次

徐女与已婚的吴男发生4年的婚外情。(图/示意图记者李钟泉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一名徐姓女子与已婚的吴姓男子发生婚外情,两人自2012年至2016年2月间桃园汽车旅馆共发生10次关系,期间徐女还产下一子,后来吴男之周姓妻子2年前发现丈夫有小三,气得向法院提告。法院审理后,依妨害家庭罪将徐女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吴男警询时供称,两人共发生10次以上性行为,侦查时又称,伊与被告发生性行为1、2次后,有跟徐女说自己还有婚姻关系等语;徐女原先供称,在知道吴男有配偶后,仍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且次数无法计算,但后来出庭时又改口,后来只有和对方发生5、6次性关系。

法官认为,徐女供词不一,应为求轻判而为卸责之词,难以采信,且如果吴男与徐女发生关系次数仅有10、11次,吴男在可能面临刑责状况下,应不会回答可能无限上纲的数字,认定两人的性行为数次应多于10次,扣除被告不知悉吴男为已婚之人前提下发生的1、2次性交行为,其次数应至少为10次。

法院审理后,被告并无前科,查无不良素行,其明知吴男为有配偶之人,仍多次与其相奸,破坏周姓妻子的婚姻关系与家庭圆满,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均不可取,犯后虽坦承犯行,但并未能与周妻和解,让其蒙受之精神痛苦,虽徐女上诉时称,吴男未扶养小孩,还食言未归还向她借的30万元,至于告诉人要求和解金100万,她能力不足才未和解,并非没有诚意。法官认为,被告与吴男间抚养费请求权金钱借贷关系,非本案科刑所须审酌之事项,因此驳回上诉,仍判处徐女应执行刑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