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条例遭抗议 民进党回:我们不是国民党

民进党总统当选人蔡英文。(图/记者李钟泉摄)

记者陶本和/台北报导

针对民进党版「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草案」,经济民主联合召集人赖中强岛国前进发起人林飞帆等人15日上午在立法院前抗议,称未落实民间版的五大立法原则。面对排山倒海的批评声浪,民进党发出超过2500字声明,强调「我们不是国民党,也不会是国民党」。

总统当选人蔡英文520还没走马上任,在《两岸订定协议监督条例》就碰钉子,过去站在同一阵线的林飞帆等人,反过来抗议在国会占据多数的民进党,批评民进党版两岸监督条例草案不符合民间团体内容

对此,民进党晚间发出超过2500字的声明回应,强调民进党是民主政党,愿意倾听,努力沟通,让各项机制建构更健全,「我们不是国民党,也不会是国民党」。

首先,民进党指出,在《监督条例》草案形成的过程中,民进党一直和公民团体进行讨论,也曾经由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召柯建铭、准法务部邱太三及修法小组的立委们,会同经济民主连合召集人赖中强逐条商议。

承诺未来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一定会召开公听会,与社会进行对话。我们也再次强调,本草案并没有审查时程表,没有设下务必在520新政府上任前完成立法的前提。我们要的,是最好的、最符合社会需要的监督条例。

第二,民进党团版的《监督条例》的立法重点,是把「监督」两岸协商谈判的「主导权」,回归到国会,国会在《监督条例》中,将会握有主导权和否决权。针对协议要怎么审、政院该如何修改、乃至于民间参与的强度和深度,都交由国会决定。至于「备查部份,本为技术性补充条文,若有任何疑虑,国会亦有权「审查」任何条文。

《监督条例》制定后,两岸协议的谈判和签署的过程,将会在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里面,接受国会实质审查,也会督促行政部门落实冲击影响评估,亦符合利益回避与人权优先等原则。民进党希望用务实的态度来面对两岸的经贸谈判,让各种协议可以在全民的监督底下完成决议

▼岛国前进发起人林飞帆。(图/记者张一中摄)

至于民间所提出的六点诉求,民进党也回应,以下为声明全文:

一、谈判三道卡榫,国会有权否决

根据民进党团版《两岸订定协议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设计,所有的两岸协议都必须经由立法院审议程序,而且是包括了(1)谈判前向立院报告谈判计划;(2)谈判中立法院审议协议草案;(3)谈判后立法院则可以针对协议文本再次进行逐条讨论全案表决,当然也可以否决。

整个谈判过程,共包括三阶段的国会监督,行政部门必须充分与国会沟通才能逐阶段(前一阶段未完成不能进行下一阶段)完成两岸协议的谈判与签署,与其他国家相关程序比较都是更为严格。

至于备查的规定,只有对已施行协议(立法已审议完成)的后续补充性延续性谈判才会进行,这些通常只是事务性或延续性事项补充,重要性较小,由于协议主体先前已经由国会三道监督或审议的程序,所以无需再浪费立法资源,才以备查方式来处理。

综上所述,所谓备查程序并非如民团批评之空白规定,只是针对部分无需再次审议之协议补充事项所进行的程序精简而已。

二、立院实质监督,政院落实评估

民进党团版《监督条例》的重点,在于确实引入立法院的实质监督。行政院对于谈判前、谈判中与谈判后的各项评估都必须主动向立法院提出报告。为了各阶段都要面对立法院的强力监督,行政院必须提出切实有用的评估报告,否则立法院将可以不同意后续的谈判。

在立法院的实质监督、掌握最终决定权(或否决权)下,已经可以有力地确保行政院无法像过去一样只是进行作文比赛,而是必须针对协议之内容及要旨、预期效应、国家安全影响及其因应措施、协议执行之相关规划配套措施、利害关系人影响评估及政策之因应措施等等各项社会关心的部分,提出完整明确的评估报告。

三、不涉政治谈判,维持和平现状

《监督条例》的立法在于补足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不足,针对两岸协议的处理及监督,提升协商的公开透明、确保人民知的权利及公众参与,以强化国会对两岸协议处理的主导权,落实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

本法不牵涉主权与和平协议等政治性谈判,对于可能涉及主权与和平协议之政治性谈判,影响层面既宽且广,应经由全体人民决定,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如有涉及公民投票之需要,就交付公投。至于目前各界所质疑的公民投票法有鸟笼式公投的质疑,民进党也将致力于推动修法,使公民投票的机制能够确实反映民意

四、监督制度建立,遵循宪法现状

本法为免扩大争议,在名称、国家定位上,延续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依中华民国宪政架构处理,这也是目前台湾社会最大的共识。

本法以「两岸」为名,较中性且通俗,另本法直言以「监督」为旨,单纯明确。订定此条例的目的,是针对两岸订定协议,建立由国会实质监督的制度,而非凸显两岸的定位,若为此将扭曲立法精神,反而模糊监督两岸签订协议的目标。

透过此一立法,可让谈判过程落实国会有效监督、公开透明、杜绝黑箱,以及人民参与,并有利于未来两岸谈判的正常推动,也让谈判结果不再被极少数人垄断。

有关于公民团体指控本党「为了讨好习总书记」一事,这样的指控,对政策讨论,毫无建设性,恕难接受。

五、扩大公民参与,国会严格看守

民进党团版《监督条例》规定行政部门于各谈判阶段,要主动规划采取可行有效之方式,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让利害关系之各方人士在各个阶段都有适切表达意见的机会。这些方式包括采取公听会、说明会、相关业者访谈、征询相关公会意见,或民意调查等。

法案中并明文规定,要将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的办理情形,纳入向立法院或立法院各委员会报告之内容,由国会进行严格监督。如果国会对公民参与状况不满意,也可以不让协议进到下个阶段。

六、国会有权监督,政府负责谈判

《监督条例》应符合行政立法分立原则,确保国会监督有效可行,并赋予行政部门谈判责任。先前无论是政院版或是民间版,都存在争议,政院版因监督规范不足,被认为「不监督条例」,而民间版则因监督规范太细,被认为是「不谈判条例」。

民进党团版《监督条例》,强调务实处理协议谈判,监督的程序与内容都必须清楚定义,让协议订定在受到监督,以及符合民意期待的前提下,可以完成决议,持续推进。

监督权交给立法院,谈判权留给行政部门,既落实政府有责谈判、国会有权监督之行政立法分立原则,同时,也让监督规范有效可行,这才是负责任且合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