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都更!容积奖励得先摊牌 内政部4年再筹80亿扩大动能

▲都更条例三读,政府可代拆钉子户。(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立法院院会28日三读通过都市更新条例修正草案」,重点包括「容积奖励明确化」,统一订定建筑容积奖励项目额度、计算方式及申请条件,让实施者地主开始谈权益分配时,就先摊牌,增加互信基础,另外也明定政府可代拆,但同步也强化不同意户权益的四道防线处理。

都更条例赶会期最后一天过关,内政部徐国勇表示,都市更新是蔡总统的重要政见修法推动过程也获得赖院长全力支持,非常感谢立法院全体委员及朝野党团的共同协助,使本法顺利完成立法。

内政部指出此次修法有几项特色,包括容积奖励明确化 增加民众参与都更之信任,将「容积奖励明确化」,统一订定建筑容积奖励项目、额度、计算方式及申请条件,让实施者与地主开始谈权益分配时,就明确知道奖励后总容积,增加其互信基础,同时也可以解决过去因容积奖励造成审议的不确定性,并进一步提高审议效率

▲都更条例三读通过。(图/记者林敬旻摄)

第二是「扩大赋税减免」范围,内政部指出,去年通过的危老条例已延长重建后房屋税之优惠期限,最长可达12年,这次都更条例修法也一并比照;另外,增加协议合建土地移转予实施者部分之土地增值税优惠,鼓励百分百同意的协议合建,来降低实施争议及增加推动效率。

都更条例也明定政府可代拆,但同步也强化不同意户权益的四道防线处理,包括更新地区划定及自划单元划定基准均应由都市计划委员会审议、案件如有争议应一律听证、严谨务实的审议制度及拆除前应落实两公约有关真诚磋商精神进行协调沟通后,始得为之,有助于减少执行争议,「公权力在适当时机应该要合理的介入,以保障多数人更新的权益,对于不当的反制行为,政府也应当有所作为,不应放任」。

至于更新后不应造成弱势住户流离失所议题,内政部也针对属住宅规定社会经济弱势或更新后未达最小分配面积单元致无屋可住者,未来将由县市政府专案提供社会住宅或租金补贴之协助。

内政部长徐国勇。(资料照/记者张一中摄)

另外,目前经评估属危险建筑物者,仍有多数无法整合至全体同意致无法透过危老条例程序重建,内政部表示为保障民众居住安全,本次修法规定主管机关可以将危险建筑物迅行划定为更新地区,所有权人即可透过都市更新条例的机制进行重建;这次修法也增列「政府主导都市更新」专章公办都更实施可以有3种方式,包括由政府自行实施、同意其他机关、专责法人(或机构)实施或公开评选民间都市更新事业机构实施,以利多元合作推展都更业务

为了扩大都更参与动能,内政部也预计4年筹编80亿元,徐国勇指出,投入都市更新关联性业务,包括行政院核定之「全国建筑物耐震安检暨辅导重建补强计划(108-110年)」预计投入54亿元,针对老旧建筑物进行结构安全快筛、耐震评估,并视耐震评估结果,进行阶段性补强或连结危老重建或都市更新,由政府提供快筛、耐震评估、重建补强之全方位协助。

另外本次修法授权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订定事项计有7项,内政部表示,将于近日函请各地方政府尽速办理,务必于都市更新条例修正公布施行日后6个月内完成。县市配合订定7事项:一、 所有权人提议划定更新地区应符合要件及应检附之文件(第10条)。二、 未经划定应实施更新之地区,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之划定基准(第23条)。三、 更新地区内公有土地达一定规模应由政府主导实施,其一定规模及特殊原因得予排除之条件(第45条)。四、 权利变换估价者选任之建议名单(第49条)。五、 建筑物高度及建蔽率放宽事项;授权直辖市、县(市)政府基于都市发展性需要,以自治法规订建筑容积奖励之项目、计算方式及额度(第64条)。六、 延长房屋税减半征收及增列协议合建土地增值税减征之评估(第66条)。七、 对于更新单元内弱势身分得提供社会住宅或租金补贴,其身分之认定(第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