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社论》媒体、民代揭弊 应受司法保护

中时社论

国民党籍民意代表罗智强、王育敏、游淑慧及政治评论员黄子哲等4人,根据外交部驻外电文密件,质疑前立法院长苏嘉全私访印尼高层,「图谋个人私利」,苏嘉全愤而提告,刑事部分4人不起诉,但民事部分判赔200万,并命登报道歉3天,判决甚重。去年中天新闻台因观众call in抱怨防疫政策不当,遭NCC裁罚40万元,中天不服提起诉讼,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驳回诉讼。此两起判决夹在每天庞杂的热门新闻中,并未引起足够的注意,但其影响非同小可,对于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及媒体与在野党的揭弊监督功能将带来深远的伤害,绝对不容轻忽。

为何不查电文隐情

苏嘉全控告罗智强等人的刑、民案件,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刑事部分,台北地检署认为,评论虽有所不妥,但系基于信赖检举人提供的资讯和电报真实性而提出质疑,主观上没有诽谤犯意,也属可受公评的政治性言论,因此处分四人不起诉。民事方面却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实本案的核心争点应在于,罗智强等人所根据而爆料、质疑苏氏叔姪的外交部驻印尼外馆电报,到底是真的或假的?这份电文到底说了什么?罗智强等人在记者会的引述是否属实、评论又是否适当?

外交部在本案爆发的去年当下,只回应其中日期错误,却「不证实该电报文件的真伪与对错」,直到今年1月外交部回函给台北地院的「密件」公文,才证实电报为真。如此来回折腾了半年,除了终究要承认这份爆料质疑的根据电文为真,对电报中所指涉的各种疑点,其中到底有何隐情内幕,不仅没有提出足以令人信服的调查,更没有清楚的交代。

印尼外馆在电报中有许多具体的指谪,忧虑苏嘉全、苏震清叔姪带着国营企业主管私访印尼、排除外馆参与,恐系为「遂其个别私利」,并「损及我国整体对外经贸谈判及外交效益」。这显然不是单纯苏嘉全与苏震清的个人私德问题,而与国家外交经贸利益相关,明显属于可受公评之事。

民事判决最荒谬的是,罗智强等人以真的外交部电文内容,对涉及国家公益、可受公评之事提出质疑,法院竟以外馆质疑之事实错误为由,判决罗智强等人败诉。问题是,难道国民对于政府公文书的内容,都不能给予正常的信赖?还要先自行查证才能避免法律追诉?政府公文书中所述之事有真有假,要你信或不信,必须政府最后说了才算?

巨额惩罚寒蝉效应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091号判决早已明确揭示:「言论属意见表达,如系善意发表,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不问事之真伪,均难谓系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尚难令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又陈述之事实如与公共利益相关,为落实言论自由之保障,亦难责其陈述与真实分毫不差,只其主要事实相符,应足当之。」这说明了对保障可受公评之事的大意旨,不应被技术性的小枝节牵绊,北院却反其道而行!

北院法官还要求被告的道歉声明应刊登在3大报头版下方半版,依目前报纸广告收费行情计算,刊登头版半版广告1次,约需100多万元,3报连续3天刊登3次广告,加上另需负担200万元民事赔偿,这样超过千万的巨额惩罚,可谓罕见;且不说如此判决已违反大法官656号解释人民有「不表意自由」的意旨,如此酷烈惨重的惩罚,难道符合应有的比例原则吗?莫非部分司法人士为了向当权者表态效忠,已到了为达目的、完全不顾专业与尊严的地步?

前总统陈水扁当年的从政之路就是以揭弊起家,后来也是因被揭弊而难看下台,造成政党的再轮替。从那以后,有太多例子证明揭弊打贪腐,造就了台湾不断改革前进的动力,台湾民主化过程中媒体也曾经产生重大揭弊与防腐的功能。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若成为当权者箝制言论的帮凶,吹哨者从此遁形,形成寒蝉效应,当社会没有人敢揭弊,把弊案藏在地毯下任其腐烂,也无人敢评论是非,台湾将迎来最寂静、悲惨的冬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