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社论》旺中媒体名誉不容法氓破坏

中国时报社论

台湾基进2022年间在脸书、官网发文,写道「必须正视中国影响力渗入台湾媒体的问题,例如旺旺三中(中天、中视、中时)集团过去收受中国巨额补助款…」等文字,《中国时报》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台湾高等法院竟片面采信台湾基进以司法文书方式作为查证方法,未能探究其言论对《中国时报》商誉权造成严重侵害,忽视中时影响力,实令人遗憾。中时捍卫言论自由立场不会改变,但人格权更不容遭受侮蔑。

NCC认证 未有陆资介入

旺旺集团在2009年就购买中时等媒体,但一直到2018年开始,民进党为了选举,用含沙射影毫无证据的说法,不断地抹红中时媒体集团,造成社会对中时的负面印象。本案一审时,台湾基进援引高院和地院相关判决,指中时掌握媒体公器,有广泛影响力,主张其言论与事实相符,法院因此判决中时败诉,如今高院审理认为,渠等言论并无恶意,且言论攸关公益,并有以司法文书作为查证,驳回中时上诉。

这样的言论真是基于公益?其中没有任何故意和恶意成分吗?台湾基进成立目的就是反中,立场主张都相当明显,这次刻意拿旺旺三中来举例,岂能被认为是善意客观的评论!

从法律主体性来看,人格权原则上具有一身专属性,所以《民法》才会规定对于名誉等遭受重大侵害时,被害人可以请求赔偿及回复名誉。本案提告的是《中国时报》,台湾基进所主张的北院判决,系中天提告罗文嘉指摘中天收受来自北京的资金,认为它基本上是一个「红媒」;另一个高院的判决则是针对壹传媒节目提及中国旺旺收受中国政府高额补助,这些判决内容实质上都与《中国时报》无关,法院不能一杆子打翻一船人,武断地认定「哥哥有事,弟弟一定参与」。

更何况NCC早已认证中天从未有一毛钱的陆资介入,罗文嘉案中也没有发现资金和中时相关。而中国旺旺获得大陆奖励投资的退税,和台积电、鸿海一样,没有任何特殊之处,罗文嘉当时所为评论虽获不起诉,但不代表他的评论是事实。台湾基进在谈论其他媒体买卖事宜,刻意将此事件加以连结,并扩大延伸到中时,高院的判决对《中国时报》及其所有员工权益相当不公平。

再者,面对外界指摘为红媒,称中时与中天电视接受大陆国台办指令做新闻,旺旺中时媒体集团曾开国际记者会严正声明这是恶意中伤的假新闻,驳斥相关不实指控以正视听,同时表达对相关恶意引述、引用、转述该则新闻的媒体或个人,一并追究责任提出刑事告诉。换言之,中时已表述立场在先,法院却仍认定台湾基进已做合理查证义务,但台湾基进刻意忽略中时否认的说法,发文也未能加以平衡。何况法院从来没有认定中时是红媒,却一再引述,足认其为恶意散播不实讯息。

罗文嘉验证 中时不是红媒

我们主张言论自由,所以当中天新闻被蔡政府恶意关台,我们强调台湾不能只有一种声音,而近年来许多司法判决,也认定NCC在裁罚中天和审照过程中确实未能遵守行政程序。同样地,媒体被认为是第四权,虽可受公评,但中时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媒体,其商誉非一朝一夕所能建立,面对恶意攻讦,法律更应赋予保障,以维护社会公器的价值,反而是以选举为目的成立的政党组织,应课以较高标准,否则任意以抹红、抹黑言论遂行其政治目的,将对民主政治及选举制度造成极大伤害。

台湾基进用张冠李戴的说法抹红《中国时报》,实际上和罗文嘉等人一样拿不出具体证据,说穿了,就是为了选举,但合议庭法官只懂得按法条看表面说法断案,纵容像「法氓」般的台湾基进等政治人物,这些年滥用法律保护伞,不断地恣意破坏言论自由真谛,用以讹传讹手法来打击异己,面对这样恶意的作为,若无法及时阻断匡正,恐怕会在台湾内部制造更多的冲突。

《中国时报》是老字号的媒体,一向主张两岸和平,关切两岸关系正常发展,昔日指摘中天是红媒的罗文嘉,近日以海基会副董事长身分出席金厦泳渡活动,强调两岸要交流和对话,不正是证实中时立场和言论的一贯与正确。如果还要把中时打成是「红媒」、接受中国控制,不仅司法会继续遭人民质疑唾弃,台湾也将沦为绿媒一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