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社论》司法不能成为箝制言论的帮凶
中时社论
时代力量前立委黄国昌6年前竞选立委时,因不满本报报导其岳父母在大陆山东投资巨额盖工厂,有违其「抵抗中国政经侵略」的诉求,愤而以违反《选罢法》、《刑法》加重诽谤等罪提告;全案经士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黄的岳父母确曾在山东龙口设立「熙隆」、「恒合」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报有犯罪故意,黄向高检署声请再议亦遭驳回,均予以不起诉确定。但在民事求偿部分,经过法院一、二审,最高法院于今年3月初裁定,本报与副总编须连带赔偿50万元,并在三大报道歉;本报提出再审,高等法院日前驳回确定。
黄国昌岳父母在陆投资属实
就在上个月,国民党籍民代、评论员罗智强等4人根据外交部驻外电文密件,质疑前立法院长苏嘉全私访印尼「图谋个人私利」,遭到苏提告一案,同样也是在刑事部分不起诉,民事部分却遭重判,除了判赔200万,并命登报道歉3天。
这两起判决夹在每天庞杂的热门新闻中,并未引起足够注意,但其影响非同小可。司法强制公开道歉,不仅有违宪法所赋予的「良心自由」、「不表意自由」等基本人权,更可能形成政治力侵入操弄的破口,对于宪法保障的新闻与言论自由,及媒体与在野党的揭弊监督功能将带来深远的伤害,绝对不容轻忽。
本案历经6年诉讼、地检署与法院反复审理,根据士林地检署「105年度选侦字第26号」不起诉处分书,以及台湾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均可确认黄国昌岳父母确曾在大陆投资事业;却因本报报导时错放工厂照片,法院竟判决不仅要赔偿50万元,还要在三报登报道歉,规定刊登位置大小,连道歉内容也由法院代拟,且一字都不容更改。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091号判决早已明确揭示:「言论属意见表达,如系善意发表,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不问事之真伪,均难谓系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尚难令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又陈述之事实如与公共利益相关,为落实言论自由之保障,亦难责其陈述与真实分毫不差,只其主要事实相符,应足当之。」这说明了对保障可受公评之事的大意旨,不应被技术性的小枝节牵绊,法院却反其道而行!
依法律的原则性,法官对如何回复名誉应考量比例原则及损害程度,予以适当处分,该判决结果当时各媒体都以显著篇幅报导,一般认为应足以回复其名誉,但法官却仍顺应黄国昌要求判决本报公开道歉,其必要性深值商榷。以本新闻之内容本质与技术疏失来说,刑事部分检方已对本报及副总编辑不起诉处分确定,而民事方面也认定报社是作业过程的疏失,在非故意的情况下,实在没必要下重手强令报社登报道歉。
媒体揭弊被迫刊登道歉声明
早在12年前,大法官656号解释就以「最后手段」的定位,对强制登报道歉作出限缩性合宪的解释,大法官针对强制登报释宪案,也在去年3月重新受案审理尚未有结论;如今法院不仅无视大法官对此一最后手段必须「严谨慎重」的释宪意旨,迫不及待就做出有违宪争议的判决,强令媒体向政治人物低头道歉,简直是大开民主倒车,更让人对所谓强制道歉的必要性、公正性产生根本性的质疑。
道歉属于道德层面的表现,法院着重者应是事实层面的平反,656号解释既要求登报道歉是回复名誉的最后手段,而澄清或更正即可回复名誉,实务上也没有必须登报道歉的需要。强迫公开道歉无异于封建时代羞辱泄愤式的「洗门风」,是对人民不表意自由的严重侵害;且不说行为人是否能出于真心道歉,光是道歉而不澄清谣言或诽谤的不实内容,名誉有何回复可言?强制人民与媒体道歉,既是对不表意自由的二度侵害,更是对事实澄清最大的反讽!
尤其在网路多元传播时代,特别是媒体基于「快速大量提供资讯」的特性,发生侵害名誉的机率必然比过去要高且频繁;基于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与揭弊的社会监督功能,为避免政治权力结合司法造成寒蝉效应,更应该适度保障公共事务的报导与评论空间。
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由菲律宾与俄罗斯两位媒体人共同获得,他们的共同点是「全力监督政府,无惧公权力的威胁」,主办单位表彰得奖者「致力于捍卫言论自由,守护这个民主与持久和平的先决条件」。台湾民主化过程中,媒体也曾产生重大揭弊与防腐的功能,是促使台湾改革进步的动力。反观今天的台湾,还有多少媒体勇于监督政府、捍卫言论自由,赢得阅听众信赖?
此次本报基于尊重司法的原则与立场,被迫刊登道歉声明,但更要痛心地指出,司法必须与时俱进,不能成为当权者箝制言论的帮凶,使吹哨者从此遁形,社会噤若寒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