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医师娘床战「一夜七次郎」 害羞对话成铁证

医师娘床战「一夜七次郎」,害羞对话铁证。(示意图/达志影像)

陈姓医师娘5年前认识郑姓设计师,并进一步发展成不伦恋。医师查出妻与郑男两人Line对话,郑男自夸「一夜七次郎」,陈女担心郑如果真有梅毒也害怕染上等语,于是愤而提告,一审获赔75万元。

法律评析

民法第1056条第1、2项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实务上常指的精神上受损害,即慰抚金,就属于非财产上损害,在自己无过失时,可向离婚事由中有过失的一方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本件明显是因陈女出轨,因此由蔡男先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认可蔡男因陈女出轨而有精神上痛苦,判赔陈女须赔偿100万元,此赔偿金额属于离因损害。

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则是确保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的必要条件,所以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产生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通奸,即是对配偶不诚实,而与相奸对象共同侵害了另一半的配偶权,配偶有这种违背善良风俗而侵害自己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时,可向通奸的配偶及其相奸对象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第185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前段、第3项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法院判陈女须赔偿的75万元即因此而来。

诉讼上向来有不得重复起诉的原则,同一个侵权事实只能向侵权行为人请求一次赔偿,不能无限上纲的就同一事实多次请求,本案蔡姓医师可以依通奸事实先于离婚诉讼向陈女求得100万元的离因赔偿,后又以陈女通奸此侵权行为向陈女及郑男请求得到75万元的损害赔偿,是因为法院认为民法第195 条第1 项及第1056条第2 项这两个规定的性质、构成要件、所生损害之内容及赔偿范围均不相同,前者属于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即可请求赔偿,不因判决离婚而被吸收于后者因离婚所受损害之中,所以不算是重复起诉,对于婚姻中出轨而有通奸事实的配偶,可以同时请求因通奸而发生的离因赔偿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