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医师娘床战「一夜七次郎」 害羞对话成铁证
医师娘床战「一夜七次郎」,害羞对话成铁证。(示意图/达志影像)
陈姓医师娘5年前认识郑姓设计师,并进一步发展成不伦恋。医师查出妻与郑男两人Line对话,郑男自夸「一夜七次郎」,陈女担心郑如果真有梅毒也害怕染上等语,于是愤而提告,一审获赔75万元。
民法第1056条第1、2项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实务上常指的精神上受损害,即慰抚金,就属于非财产上损害,在自己无过失时,可向离婚事由中有过失的一方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本件明显是因陈女出轨,因此由蔡男先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认可蔡男因陈女出轨而有精神上痛苦,判赔陈女须赔偿100万元,此赔偿金额属于离因损害。
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则是确保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的必要条件,所以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产生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通奸,即是对配偶不诚实,而与相奸对象共同侵害了另一半的配偶权,配偶有这种违背善良风俗而侵害自己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时,可向通奸的配偶及其相奸对象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第185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前段、第3项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法院判陈女须赔偿的75万元即因此而来。
诉讼上向来有不得重复起诉的原则,同一个侵权事实只能向侵权行为人请求一次赔偿,不能无限上纲的就同一事实多次请求,本案蔡姓医师可以依通奸事实先于离婚诉讼向陈女求得100万元的离因赔偿,后又以陈女通奸此侵权行为向陈女及郑男请求得到75万元的损害赔偿,是因为法院认为民法第195 条第1 项及第1056条第2 项这两个规定的性质、构成要件、所生损害之内容及赔偿范围均不相同,前者属于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即可请求赔偿,不因判决离婚而被吸收于后者因离婚所受损害之中,所以不算是重复起诉,对于婚姻中出轨而有通奸事实的配偶,可以同时请求因通奸而发生的离因赔偿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