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女郎心神不宁 下体点痣可改运?

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一名35岁妇人的丈夫外遇,她心神不宁发生车祸,当晚到66岁赖男的择日馆收惊,赖诓称用朱砂笔在她的下体点痣可改运;妇人为保住婚姻同意,未料点完后赖称「还需多次点痣」,妇人起疑,离开后报案。法官认为,赖男利用被害人徬徨无助,以宗教或迷信等手段引诱,压制被害人理性思考空间,形同违反其意愿,依强制猥亵罪判赖男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

●●法律评析

刑法第224条强制猥亵罪规定,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之其他一切色欲行为,而除了有猥亵行为以外,还必须是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才会构成本罪,强暴、胁迫、恐吓及催眠术即其字面之意思,指以违反被害人意愿的强制力为猥亵行为,而「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并不以类似同条项所列举之强暴、胁迫、恐吓或催眠术等方法为必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备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维护,以足使被害人性自主决定意愿受妨害之任何手段,都算。

依个案情况,「违反其意愿之方法」有不同的解释,其中一种,是利用人于遭逢感情、健康、事业等挫折,而处于徬徨无助之际,其意思决定之自主能力本来就薄弱而易受影响,若又以科学上无法立刻得到印证的手段为诱使(例如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等),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不会觉得该手段可以达到目的,却趁人急迫无助之心理状态,以能解除其困境而压制人的理性思考空间,使人作成通常一般人不会做出的损己之性交或猥亵决定,这种行为也属一种违反意愿之方法。

本件中,妇人遭逢丈夫外遇的感情生变,又发生车祸,正值内心徬徨之际,急需依靠,这时候再由民间习俗中普遍被信赖的择日馆术士,滥用民俗宗教安抚人心 之功能,以在下体点痣可以解厄运的说法,为满足自己性欲而侵害妇人的性自主权,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赖男因此被法院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