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妙龄女薄纱尽褪趴趴走 裸拍犯法吗?

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近日网路流传一封「这样的登山比较凉快—台中大坑」的信件,一名女子在大坑观音步道拍摄三点裸露照,行径大胆;信件的照片,女子身材略显丰满、绑着马尾,年约2、30岁,全身一丝不挂坐在「山友群英亭」的「总统椅」上,边荡秋千还摆出撩人姿势。特别的是,女子竟斜身歪坐或正坐总统椅却张开大腿,在凉亭旁荡秋千,在步道抬脚做出小狗撒尿姿势,尽露第三点,还有扠腰并穿上内裤拍照,远近镜头、各种角度皆有,大胆程度令人咋舌。信件里,女子脸部手环鞋子等可辨识身分特征都已打马赛克或模糊处理,应是怕被认出身分。

法律评析

该名女子在大坑山区全身赤裸拍照,虽当时没有任何人在现场,但大坑山区因为是不特定人可以自由进出的游地,所以是公开场合。而事后该名女子又将裸照上传到网路上,难谓无供别人观赏的意图,依据刑法第234条第1项:「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之公然猥亵罪。警察也可以依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第2款:「于公共场所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任意裸体或为放荡之姿势,而有妨害善良风俗,不听劝阻者。」处以该女子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网友散播,虽然不是拍摄者,但帮助他人完成欲散播裸照之犯意,而着手实施散布,无论被帮助人知不知情,仍可依据刑法第30条帮助犯的规定,成立妨害风化罪的帮助犯,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而若对方若是国外拍摄色情片的国外合法照片,因为在我国散播猥亵照片于公共场合仍属违法,因为网路虽然是虚拟,但是不特定人可以共见共闻,仍属公开场合,所以网友散布a片图片于网路,则属散布公然猥亵罪的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