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诱骗少女拍裸照,何法可管?

▲别让社会因对「性」羞于启齿的禁忌感,造成错过了第一时间求助于师长司法机会,也错过及时阻止侵害发生的契机。(图/视觉中国CFP)

根据媒体报导,刚推甄上台大研究所的林姓男子,涉嫌利用身分头像,于网路平台利用缜密的社交工程手法,引诱国中小未成年少女自行拍摄胸部腿部或私密处照片影片,供自己收藏。林男取得裸照后,以散布裸照为由,威胁少女拍更多裸照,不少被害少女担心裸照外流,只好依林男指示传照片。林男仍将照片散布,被害少女多达121人。

对于未成年之儿童青少年犯罪,总是会引起舆论强烈的挞伐。,林男于道德层面理所当然应受谴责,于法律层面又可能触犯哪些法律呢?

只是分享快乐?小心已经触法

现代网际网路发达,各项资讯流通迅速,资讯的取得容易且方便。反面来说,资讯的传递亦较过去更加轻松。常见新闻报导,未经同意,基于有趣、恶作剧或报复之心态网路上散布他人裸照,该散布行为事实上已然触犯刑法第310条第2项加重诽谤罪,由于流传范围广泛,必然对他人名誉造成毁损之危害

本案中,林男除了涉及加重诽谤罪,因裸照属于猥亵物品,其散布之行为也同时涉及刑法第235条第一款散布猥亵物品罪,以及同项第二款意图散布而持有猥亵物品罪。并且,林男以散布裸照为由恐吓少女们,以求取得更多裸照,明显为足以使人心生畏惧之内容,故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

值得注意的部分是,无论是否有经过本人之同意,在网路上散布他人裸照之行为,原则上都会成立刑法第235条散布猥亵物品罪。

▲台大林姓准研究生引诱121名少女拍摄裸照,5万元交保。(图/记者季相儒摄)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防制儿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剥削

读者看到这里可能会心生疑惑,难道林男之行为仅于恐吓和散布猥亵物品得受法律制裁吗?

立法机关为防制儿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剥削,保护其身心健全发展,特制定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原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于民国104年修正)。该条例所指称「儿童或少年性剥削」之意义明订于第2条,其中包含拍摄儿童或少年为猥亵行为之照片、影片。

林男之拍摄、引诱拍摄、胁迫拍摄、散布、意图散布之总总行为,显然涉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38条。而与刑法重叠之部分,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法理,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至于儿童及少年在年龄上之定义,依「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年龄定为18岁以下,且参酌各国的定义,而以18岁为儿童年龄之上限。

科技越来越进步的时空背景下,以爱为名、行欺瞒之实的各种行为亦甚嚣尘上。然而,并非所有事件皆得以法律制裁,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要避免身心受到伤害,却无法制裁加害人的情况,唯有透过完整的性教育建立正确的性观念

实施性教育的重点面向之一,就是认识自己身体,建立人我身体界线,进而懂得尊重自己及他人身体的自主权与隐私。别让社会因为对「性」羞于启齿的禁忌感,造成错过了第一时间求助于师长、司法系统的机会,也错过了及时阻止侵害持续发生的契机。(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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