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聪财/法规创造「性骚扰犯趴趴走」的机会

▲ 有一群加害人患有摩擦症,是低危险高再犯的性骚扰犯。(图/CFP)

杨聪财/精神医师

近年来,性骚扰案申诉案件逐年增加,显见大家对于自己的身心尊严权利越来越重视。

本人荣幸担任台北市以及新北市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疗及辅导教育处评估小组委员多年,也曾担任台北市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委员。

在这篇文章要点出一群「低危险高再犯的性骚扰犯:摩擦症」加害人,在「预防再犯」进行时碰到的挑战与困难,需要有智之士可以共同来努力,集思广义,防范被害者的持续发生,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

先举以下案例:

某位将近50岁男性加害人,屡次在搭乘捷运公车、火车、电梯等场所,对女性伸出魔爪,进行身体敏感部位臀部胸部、腰部),数次被人申诉到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并且也依照《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强制触摸罪」(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被检察官起诉到法院,并被判刑。

加害人除服刑外,因为也被视为涉及「性侵害罪」,开始接受「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疗及辅导教育」。

经过评估,这位病犯具有严重的性偏好症(Paraphilia)类型中的「摩擦症」,真的是很难治愈,并且一直被列为「高危险再犯倾向」的个案;在社区中,即使有警察、心理治疗师、在地县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等跨单位,依照欧美通用的「钻石防治模式」组成预防再犯小组,但是大家一致认为此病犯应该接受「刑后强制治疗」,到一定可以隔绝社会之外的地方,例如「法务部矫正台中监狱附设培德医院」,避免再有更多的受害人出现。

▲ 性侵害防治中心向检察官和法官提出「刑后强制治疗」,却被说于法不合。(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各位亲爱的读者,文章读到此处,对于这位病犯的处置应该合情合理吧!

但是问题就来了:当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向检察官以及法官要提出「刑后强制治疗」的诉求时,竟然被告知:于法不合。

怎么说呢?因为在〈办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后强制治疗作业要点〉中提到:

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条第3项,有关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强制触摸罪」判决有罪,除:

1. 第9条:对他人为性骚扰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2. 第22条:违反第7条第1项后段、第2项规定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经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3. 第23条: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为第10条第1项规定者,由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经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规定外,适用本法关于加害人之规定。

换言之,依照现行的规定,因为《性骚扰防治法》第22条仅处以行政罚,使得检察官以及法官没有提出上诉和判决的依据。

不客气的讲,这是立法者的怠惰,在当时要订定这些规定时,没有请教精神医疗专业人员(例如专科医师、临床心理师),所以就不知道「低危险高再犯的性骚扰犯:摩擦症」有多难搞定了!

依照犯罪心理学长期的临床实务与研究发现:摩擦症的个案要达到「没有明显再犯风险」,至少要10年,其再犯风险高达80%!

我们的法规却是创造这些病犯可以在社区趴趴走,四处寻求猎物被害人的重要破口,执政党还口口声声要健全社会安全网,拜托:这个破口可是大洞啊!恳请立法诸公赶快拿掉这项「排除条款」吧!

▲ 摩擦症个案再犯风险高达80%!(示意图/记者刘维榛摄

顺带介绍摩擦症:根据精神疾病诊断手册有二大特征:

A. 超过至少六个月的期间,借由碰触(touching)或摩擦(rubbing)未经同意者而体现到重复且强烈的性唤起,呈现在幻想、冲动或行为上。

B. 当事者(individual)对未经同意者者性冲动诉诸碰触摩擦行动,或这些性冲动或幻想导致临床上显著苦恼或损害社会、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功能。

这类病犯在其自幼的心性发展史上产生了偏差障碍,导致日后当其充斥负面情绪或压力感时,便会容易耍小聪明,去找自认的合适地点,对被害人上下其手。

这种疾病目前无法治愈,但是可以透过兼顾生理、心理、环境的精神医疗专业治疗,以及启动社区监控手段预防再犯,保障社会大众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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