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聪财/喊人「小三」、「贝戈戈」 也算性骚扰?

医师指出,称人「贝戈戈」有性骚扰争议。(资料照/示意图

杨聪财/杨聪才身心诊所院长

本人近年来很荣幸地陆续受邀担任许多机关(例如:行政院、中油公司等)的性骚扰申诉评议委员会委员,显示在现代社会中(包括职场), 「性骚扰」议题越来越被重视。

在此举个案件大家分享,我称为「贝戈戈」事件:

阿芬阿英是好同事,不同单位;阿芬向阿英抱怨自己的主管就像「穿着PRADA的恶魔」,对她很敌视、要求挑剔又多。

阿英想要帮阿芬出气,便向阿芬要了主管的手机号码,传了以下简讯:「你这位单身老主管,做人要有良心,待人好一点,不要太”贝戈戈”!」这位女主管收到讯息,火冒三丈,就向单位反映被性骚扰。

这个机关有一定规模,根据《性别工作平等法》之规定「30人以上企业备置『性骚扰防制措施申诉处理办法』」,单位还特别成立「性骚扰调查小组」,也请了外部相关专家评估。最后裁定:性骚扰成立。

因为性骚扰的认定是以被害人感观为准,加害人的感受并不重要;并且有研究调查显示:女性最厌恶被形容与性有关的词句有:贝戈戈、小三、骚货等。

▲ 性骚扰的认定,以被害人的感观为准。(图/视觉中国CFP)

我借以上案例,提醒台湾的所有机构企业,千万要重视性骚扰议题,否则会有许多麻烦事会上身。特别是自美国好莱坞发起Me Too运动后,职场性骚扰在国际间,包括台湾,都已经成为热门话题

根据劳动部统计,性骚扰申诉案件有逐年成长的趋势;之前曾有调查显示,高达43%公司没有性骚扰防制相关措施,值得业界警惕。要知道:一旦申诉人对公司处理不满意,提请民刑事诉讼,不要以为这是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事,与公司无关。

民法》第188条明定雇用人责任,发生侵权行为时,雇用人要跟受雇人负一样的责任,除非雇用人能证明已尽到相当注意义务

否则当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公司要和加害人负连带责任。而统计显示,一旦性骚扰进入诉讼,公司可能要花一整年时间面对诉讼,这对于各方来说,都是耗时耗力

实务上,常有同事在茶水间聊天,意外反映职场性骚扰情事。一旦得知,建议人资主管要主动处理,可询问相关同事是否要正式提出申诉,申诉可以书面或言词提出。只要确认有同事要提申诉,不一定是当事人,人资部门就应处理申诉。申诉后,公司就要进行内部调查。因加害人与被害人间通常具有上下权力关系,同时调查结果可能牵涉到解雇或降职决定,实务上曾经有加害人在访谈时坦承不讳,但因此遭解雇后又全盘否认并且反告公司,因此,公司必须有完整的访谈纪录作为诉讼的证据,访谈纪录也要有员工签名。同时须注意的是,依法令规定,性骚扰调查应在收到申诉后二个月内完成,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换言之,须在2+1个月内完成调查。

法律要求,雇主应提供友善及安全工作环境。(示意图/视觉中国CFP)

至于避免性骚扰伤害的具体做法,例如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及《性别工作平等法》,皆要求雇主应提供友善及安全工作环境。

因此建议公司平时要做性骚扰防制教育训练,未来一旦发生性骚扰诉讼,雇主才有立场去说明已经善尽注意义务:例如在运作员工协助方案(EAP)时,应该也要涵盖相关的教育课程、法治教育、心理辅导机制;可以对被害人(申诉人)要加以关怀陪伴抚平压力创伤,对加害人(被申诉人)要进行「预防再犯」的所有作为(处份、调单位、检送法办等) 。

生活中的性骚扰,也要十分小心,例如某民意代表用公开方式,指某位名人是「小三」,这应该是没有免责权保护伞可以运用,被害者也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诉「被性骚扰」,案子成立的可能性不低啊!所以奉劝:「ㄈㄢˋ」可以多吃,「ㄌ一」是人家的外遇这类话,不说为宜啊!

文末,提醒大家:性别多样化,大家要互相尊重,加强同理教育,勿踩被处罚的红线还不自知!

顺带「非广告时间」: 中油公司在进行性骚扰防治「法规、委员会、调查机制、评议审议、处份和辅导」等体系架构很完整,值得大家效法学习!

参考资料

部分资料引自:蔡维恬,〈新闻中的法律/性骚扰处理不当 企业负连带责任〉,《经济日报》,201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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