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陈赠吉/强化第一审裁判品质 为金字塔型诉讼制度打好地基
▲司法院希望透过「金字塔型诉讼制度」,解决诉讼旷日废时的弊病,立意值得肯定,但是否真的能帮助人民解决纷争,或只是纾解过多案量而已。(图/视觉中国)
配合司改国是会议决议的「金字塔型诉讼制度」,司法院于2018年6月间完成制度建构的具体改革内容。依据司法院新闻稿,「金字塔型诉讼制度」是将诉讼资源尽量分配在诉讼最基层的第一审法院,让诉讼及早确定;而终审法院则只专注于处理法律争议及统一法律见解,形成类似金字塔的资源分布,以解决我国诉讼制度所面临事实无法及早确定,或终审法律见解分歧,导致诉讼制度旷日废时,无法充分发挥解决纷争功能的困境。
司法院希望透过「金字塔型诉讼制度」,解决我国司法实务长期以来的弊病,其立意与目的值得肯定;不过,具体的改革内容,是否能够确实帮助人民解决纷争?抑或只是让司法机关得以纾解过多的案件量?
以《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为例,此次修正草案拟将《民事诉讼法》第469条第6款规定「判决不备理由或理由矛盾」此项判决「当然违背法令」的情形,也纳入适用同法第469条之1的「上诉许可制」,以该款事由提起上诉时必须经「第三审法院许可」。其修正理由认为,该款规定的情形,常涉及事实认定或证据取舍是否妥当;为贯彻第三审为「严格法律审」的意旨,不得过度介入事实认定,因此上诉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69条之1第2项要件,并经最高法院许可。
然而,依据司法院统计资料,最高法院近五年民事上诉事件,有高达七成一以上是以「驳回上诉」终结,而2017年驳回上诉的比率为74.04%;换句话说,绝大多数上诉第三审案件都是遭到最高法院驳回上诉。也因此,近年来有人以「大屠杀」来形容最高法院「滥驳」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如果《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再将「判决不备理由或理由矛盾」此种判决「当然违背法令」的情形也纳入「上诉许可制」,反而增加上诉第三审的难度,也难保法官不会将「不愿意」审理的棘手案件,透过「上诉许可制」予以驳回上诉而草率结案。
「诉讼权」是我国《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的基本权,依据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74号解释,「诉讼权」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权利遭受侵害时,得依「正当法律程序」请求法院救济,让人民有及时、充分回复并实现权利的可能;「审级制度」是诉讼程序的一环,有纠正下级审裁判的功能。
一旦扩大「上诉许可制」的适用范围,必须第二审判决「不备理由或理由矛盾」,有符合从事法之续造、确保裁判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法律见解具有原则上重要性的情况,最高法院才会许可第三审上诉。但在第二审判决确实具有「不备理由或理由矛盾」的情形,人民事实上未受到合法公正的判决;倘若未能符合「上诉许可制」的要件,将无法提起第三审上诉,透过「审级制度」纠正第二审判决「当然违背法令」的情形,人民的权利反而无法透过法院裁判予以回复或实现。
在目前人民对于司法裁判的信赖度普遍不高,诚如司法院许宗力院长所言有如「命悬一线」的情况下,增加第三审上诉的要件限制,不仅无法透过「审级制度」纠正下级审裁判的错误,更无助于提升裁判品质,人民也不会提升对于司法裁判的信赖度,反而更让人民的权利成为司法机关「纾解案源」的牺牲品,限制《宪法》第16条对于人民「诉讼权」的保障,形成「恶性循环」。
如果司法院要以「金字塔型诉讼制度」为目标,当务之急应该是强化第一审法院的裁判品质,而非限制人民提起第三审上诉;一旦提升裁判品质,裁判结果足以获得人民的信服,人民自然会减少提起第二审甚至第三审上诉,上级审法院也就不会有案件量过高的问题。待此种「良性循环」形成后,也没有必要增加提起第三审上诉的要件,如此一来,即使司法院未刻意建构「金字塔型诉讼制度」,各级法院的案件分布与运作情况,也会自然符合「金字塔型」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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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上),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陈赠吉(下),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