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组影射同学「背着一只猪在身」 她秒喷飞8000元!

法官认为「猪」字显然使人感觉人格遭受攻击,足以贬损其名誉及尊严评价。(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社会中心台南报导

一名王姓女子蔡姓女子曾在空中大学上课,王女曾在师生互动网页平台发文推荐邀约同学参与民间俱乐部,蔡女认为有所不妥就像老师反应不料,王女就在LINE群组内发表言论暗指对方是猪,组内22名成员均得以观览,因此遭对方提告公然侮辱

判决书指出,蔡女认为王女在师生互动网页平台上,发文推荐邀约同学参与民间俱乐部,有所不妥,老师于是要求所有同学不得再PO与课业无关讯息,没想到却引起王女的不满,就在LINE群组名称为「我的大学文章」内,公开发表「我的大学群组是老师的平台,是她教过课专属的平台,只在台南的这些班内使用。...。背着一只猪在身的同学。何必让别人出名,自己隐身呢?会不会太伪屈你自己了。... 」。

其中群组社员询问王女「是跟谁生气?」她就回「有幸和总统同姓家里还养只猪的」等文字,导致群组内22名成员之特定多数人均得以观览内容,以此方式侮辱蔡女,让对方气炸提告。判决书提到,王女矢口否认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辩称「不知道在群组内发表文字会造成如此伤害,当时是开玩笑的,只是发泄情绪,没有妨害名誉」等言语

法官认为,「猪」字在客观上经常用以比喻或指称「一些想法或做法被认为比较愚蠢的人」、「身形肥胖的人」、「好色的人」等,显然使该特定人即告诉人感觉人格遭受攻击,足以贬损其名誉及尊严评价,且王女在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的LINE群组内发表文字,符合公然侮辱罪之构成要件

不过,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须侮辱行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时被害人在场为要件,且又向多数人辱骂他人,如属意图散布于大众,自应成立诽谤罪,即使仅抽象谩骂,并未指有具体事实,仍属公然侮辱。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认为判处罚金8千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