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陈赠吉/农地违章工厂合法化了,那寺庙呢?

地方政府在拟订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时,不能只着眼于辅导农地违章工厂合法化,也应辅导寺庙完成合法化,落实保障人民宗教自由。(图/资料照)

我国《国土计划法》自民国105年5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全国国土计划」也于民国107年4月30日经内政部公告实施;现阶段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则是依《国土计划法》第45条规定,拟订各直辖市、县市之国土计划,俾能于民国109年5月1日前公告实施。

目前新北市政府、桃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已陆续公告各该直辖市国土计划草案综观上述三个直辖市之国土计划草案,除了《国土计划法》第10条规定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应载明之11款事项以外,也包含未登记之「农地违章工厂」辅导合法化之计划内容及具体方案

例如,新北市国土计划草案中包含「未登记工厂管理计划」,针对未登记工厂透过扩大都市计划、辅导搬迁或新增产业用地方式,使未登记工厂得转型经营、用地变更或进驻产业园区;桃园市国土计划草案中则订有「桃园市工业使用清查及违章处理方案」,以缴交国土保育费及影响费、生态补偿回馈方式辅导合法化,或以优先承购新辟产业园区方式辅导搬迁;高雄市国土计划草案中更有详细的「未登记工厂空间管理计划」,采取新订都市计划及划设产业园区,或未登记工厂缴纳回馈金申请使用地变更为合法设厂用地等方式,且将都市计划「农业区范围内之群聚未登记工厂,划设为城乡发展地区第一类,而非都市计划土地中「一般农业区」、「特定农业区」范围内之群聚未登记工厂,则划设为城乡发展地区第二类之三,未来可采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或采「使用许可」方式办理开发,辅导未登记工厂土地使用合法化。

新北市政府、桃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在该直辖市国土计划草案中,对于既有坐落于农地之未登记违章工厂,分别订有「未登记工厂管理计划」、「工业使用清查及违章处理方案」及「未登记工厂空间管理计划」,辅导未登记工厂依据《工厂辅导管理法》第28条之5规定取得「特定工厂登记」;甚至在高雄市国土计划草案之「未登记工厂空间管理计划」中,更明确记载得将未登记违章工厂所坐落之「农业区」,依其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之性质,未来分别变更划设为「城乡发展地区」第一类及第二类之三,极力透过各种方案使这些未登记之农地违章工厂可以「就地合法」。

我国长期以来除了未登记「农地违章工厂」的问题以外,坐落农地之寺庙如何辅导使其合法化的问题,也是长期以来未解的难题之一。但是,不论在立法院三读通过之《国土计划法》条文、内政部公告实施之「全国国土计划」,抑或上述三个直辖市政府所拟订之直辖市国土计划草案当中,完全没有「寺庙合法化」相关条文与计划内容。相较于「农地违章工厂」受到政府关注至极,甚至可以为了「农地违章工厂」将现行「农业区」变更划设为「城乡发展地区」,对于宗教界长期无法解决的「寺庙合法化」问题,政府反而漠不关心,也未提出具体之辅导合法化方案,导致「寺庙合法化」遥遥无期,不仅无法保障人民的宗教自由,此种差别待遇也有违《宪法》第7条的平等原则

国土计划攸关我国未来国土利用之永续发展,自应平衡兼顾各方不同需求,不应顾此失彼,因此,地方政府在拟订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时,不能只着眼于辅导农地违章工厂合法化,也应重视能够提供人民精神食粮之宗教界,辅导寺庙完成合法化。

由于目前各地方政府刻正进行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之拟订工作,其他地方政府有可能参考前述新北市政府、桃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已公布之直辖市国土计划草案,致拟订国土计划时忽略辅导「寺庙合法化」之问题,笔者呼吁地方政府在拟订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时,应比照辅导「农地违章工厂」合法化之模式,拟订辅导「寺庙合法化」之相关计划或具体方案,使寺庙坐落土地得变更为「宗教用地」,才能贯彻《宪法》第13条对于宗教自由之保障。

好文推荐

李永然陈赠吉/落实国土计划也应兼顾宗教自由保障

李永然、陈赠吉/大法庭上路,终审法院的未来挑战

李永然、陈赠吉/国土计划也不能侵害人民宗教自由

●李永然(上),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陈赠吉(下),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