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保育费上路!风景区最高可收200元 小琉球、澎湖纳评估

▲为了维护观光永续发展交通部公告观光保育费收取办法,各风景区可依规定收取30元至200元不等费用。(图/记者文萱摄)

记者赖文萱/台北报导

交通部今(29)日公告「观光地区与风景特定区及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观光保育费收取办法」内容订定未来观光地区、风景特定区等,可依每年旅客数收取新台币30元至200元不等费用。法规即起上路后,各主管机关可开始进行收费规划,最快明年小琉球澎湖兰屿等地区有机会上路。

为维护自然生态保育、永续经营台湾特有自然生态与人文景观资源环境,交通部订定「观光保育费收取办法」,让观光地区、风景特定区、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可对旅客收取观光保育费。

其中,观光保育费的费率基准则依照每年旅客人数有不同的规定,未达10万人次,每人新台币30至60元;10万人次以上未达50万人次者,每人新台币60至120元;50万人次以上者,每人新台币120至200元。主管机关可依本国籍外国籍、不同季节或假日与非假日以及游客人数尖峰与非尖峰时间采行差别费率收费。

▲▼观光保育费收取办法上路,小琉球、澎湖、兰屿等离岛地区纳评估,最快明年有机会推动。(图为小琉球美人洞网友吴威毅 Aikes提供,请勿任意翻摄以免侵权)

该法规自今起上路,观光局管辖的各国家风景区可以评估规划是否要收取,初步了解,小琉球、澎湖和兰屿等离岛地区纳评估,有机会率先推动。不过,观光局解释,国家风景区会评估并划定收取的范围,主要会针对特别需要保育的区域来划设,不一定会是整个风景区都纳入,过程中跟当地居民协调达成共识后,就会正式对外公告。

交通部指出,收取的观光保育费未来会要用在永续经营自然生态与人文景观资源及宣导观光保育观念上。另外,也会用来办理观光保育教育解说或管理人员相关训练调查自然生态及人文景观等资源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