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柜证交所得要课税 家族企业受影响
立法院于30日三读通过《所得税额基本条例修正案》,个人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列入最低税负制课税。
资诚(PwC)家族企业暨财富传承服务会计师洪连盛指出,未上市柜股票为未上市、未上柜且未登录兴柜股票,包含新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表明其权利之证书等。
有关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的适用范围与资格条件等,洪连盛表示,将由财政部与经济部订定办法,若参考现行产创条例23-2条子法规定义,需符合三大条件,首先是技术、创意或商业模式具创新性及发展性。第二是提供目标市场解决方案或创造需求。第三为开发之产品、劳务或服务,具市场化之潜力。
洪连盛认为,修法影响对象主要是家族控股公司、投资公司的股东等,因个人持股控股化的税负成本将会大增,他建议,企业要盘点未上市柜股权状况评估潜在税负影响,并善用基本所得税额每年670万元免税额度,分年买卖,进行必要的股权架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