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委员会提供场地置放贩卖机 收取租金收入属销售劳务收入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便利员工而提供场地营业设置贩卖机,如有收取代价租金依法课征营业税,且要记得于办理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其列为销售劳务收入计算课税所得额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职工福利金条例规定成立之职工福利委员会,如有提供场地给营业人置放贩卖机,其所收取之代价或租金为销售劳务收入,依法应课征营业税。另外,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时,得将该不足支应部分扣除外,应依法课征所得税。

该局近日查核辖内甲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107年度机关团体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情形,发现帐载收取出租场地给营业人置放自动贩卖机之金额计250,000元,该租金收入250,000元为销售劳务收入,却未依规定报缴营业税,乃核定予以补征营业税及裁罚。该案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金额计300,000元,故经扣除前揭不足支应数300,000元后,尚无课税所得,无须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