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柜且未登录兴柜股票之所得 要申报课税

该局说明, 5月报税季节即将到来,投资人于111年度出售前揭未上市柜股票之交易所得,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新台币670万元者,今年办理11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将该交易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课税。有关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之课税,须留意三重点:

(一)计入课税时点:交割日所属年度。

(二)所得额计算:以交易时之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 (含证券交易税及手续费)后之余额。

(三)填写「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并检附收款、付款纪录、证券交易税缴款书、买卖契约书或其他足资证明的文件。

该局举例,甲君以每股新台币12元购买乙公司未上市柜股票100万股,于111年2月18日以每股成交金额20元全部出售,成交价格为2,000万元,并缴纳证券交易税6万元及手续费2.85万元,甲君111年度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791.15万元(2,000万元-1,200万元-6万元-2.85万元),应于办理11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依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征基本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前揭课税规定自110年1月1日后出售未上市柜股票之交易所得即有适用,因110年度综合所得税已逾申报期限,请投资人自行检视是否已依规定将未上市柜股票交易所得并计申报纳税,如发现有短漏报所得,应尽速向所辖国税局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只要在未经检举或未经稽征机关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完成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即可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