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左手转右手 贷款成呆帐再买回 宏国林鸿明判刑3月

宏国集团副董事长林鸿明金尚土地弊案一审被判9年半,二审改判林鸿明1年8月徒刑,上诉后,最高法院依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林鸿明3月徒刑定谳。(图/ETNEWS)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宏国集团副董事长林鸿明涉金尚昌土地弊案,私吞获利12亿元,一审被重判9年半,二审改轻判林鸿明1年8月徒刑,上诉后,最高法院就林鸿明成立人头公司部分,依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林鸿明3月徒刑定谳;至于他买回自家公司土地牟利,最高法院发回高院更审。

检方指控,金尚昌原股票上市公司(前身是林三号公司),于1998年起以新北市淡水区水仙段、米兰段两批共72笔土地,向中联信托贷款18亿多元,但2001年起缴不出本息,隔年被中联打为呆帐催收。

林鸿明是金尚昌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而宏国集团又是中联信托的大股东,金尚昌缴不出贷款后,中联信托计划把对金尚昌的不良债权打折出售,林鸿明获知后,私下拿出12亿元找白天鹅建设向中联信托买下这笔不良债权,这笔不良债权再转卖给林鸿明以100万元成立的启扬资产公司,之后,林鸿明召开金尚昌公司董事会,让金尚昌公司决议以物抵偿方式,把土地过户给启扬。

检方指出,林鸿明为了避税,并隐匿关系人交易,后来又把土地从启扬过户到人头地主名下,再与建商合建「蓝海」等豪宅;林是借由这笔土地高额贷款,让贷款成为呆帐,再以空头公司买回不良债权,取回抵押贷款的土地,最后再拿来盖房子,借此获利12亿元全数私吞。

林鸿明否认掏空金尚昌,坚称没造成中联的权益受损,一审认为林男将金尚昌可以用来还清债务的土地及附属的建照,当成私人生财筹码,事后也没将获利回归金尚昌,依加重特别背信、诈欺银行得利、洗钱及伪造文书等罪,合并重判林男9年6月徒刑、并科罚金2亿元。

二审认为林鸿明虽透过第三人低价买回金尚昌的呆帐债权,但「林没有施用诈术手段」,不构成诈欺银行得利或加重特别背信罪,至于林男把金尚昌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透过「以物抵偿」过户给启扬公司,「抵偿价额公平合理,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过程中,中联债权未受损,金尚昌抵销债务,还可领回余额,林男没触犯任何重大犯罪

二审仅认定林男设立启扬的过程触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轻判林男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8万1000元。这部分,最高法院维持二审见解,仍判林鸿明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至于林鸿明涉嫌隐匿财报及启扬与金尚昌具有实质关系人身分,触犯《证券交易法》财报不实罪,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理由不备,发回高院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