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宽恒遭判刑!手下林进福妻子帐册成铁证 台中地院:很强的证据

▲颜宽恒涉贪遭判刑,今出面回应表示,「会提上诉」。(图/记者邓木卿摄)

文/中央社

国民党立委颜宽恒涉房屋假买卖、窃占国土与诈领助理费等案,台中地院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有很强的证据构成贪污」今天判贪污罪7年10月、伪造文书6月、窃占国土无罪,可上诉。

台中地院上午宣判,颜宽恒等被告皆未出庭听判,审判长刘柏骏当庭宣判,颜宽恒犯贪污罪处7年10月并褫夺公权3年、伪造文书6月(得易科罚金)、窃占国土无罪;林进福贪污罪7年8月并褫夺公权2年、伪造文书6月(得易科罚金)、侵占国土无罪。

另外,张于廷犯伪造文书罪处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颜仁贤犯窃占罪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陈丽凌无罪。没收犯罪所得部分,颜宽恒、林进福共同没收新台币104万4976元,全案可上诉。

台中地院行政庭长李进清今天接受媒体联访时表示,颜宽恒与林进福涉犯贪污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部分,主要是依据于林进福的苑里营造有限公司相关帐户资料,由林妻记帐显示出某一笔款项,记帐部分写「颜董代收代付总表」,明细清楚记录代收立法院薪资民国107年2月5日至109年1月15日。

李进清说,这笔钱的部分等于是林进福代收代付,用在颜宽恒的相关支出上「所以这是一个很强的证据」,这笔钱并不是林进福担任助理所可以使用的钱,林进福只是代为收受,而用来支用颜宽恒的其他支出。

李进清指出,合议庭审酌颜宽恒身为国家重要职务,对于助理薪资不可贪图国家款项,被告利用私人之便,将友人充为助理,藉领取的款项供私人所用确实不可取,所以依法处适当量刑。

至于颜宽恒窃占部分判无罪,李进清说明,颜宽恒确实有付相关的租金,并考量相关使用性质,窃占部分不能认定有占为完全自己所有的意图,所以这部分依照构成要件,认定是无罪的。伪造文书部分,经卷证资料比对,认定为假买卖,因此构成有罪。

对于颜宽恒一审宣判是否影响职权,李进清表示,全案目前为一审宣判,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立法委员行为法」等法规,并未规定立委一审判刑必须解除职务,待三审判刑确定后,依据「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应褫夺公权时,颜宽恒才会被解职。

依据检方起诉书,颜宽恒位于台中市沙鹿区豪宅,涉嫌侵占国有地1097.14平方公尺,民国110年选举期间遭告发后,颜宽恒、建设公司负责人林进福以「借款」形式,将4541万元借予设计公司负责人张于廷,张女再以相同金额向颜宽恒与颜宽恒妻陈丽凌、颜宽恒胞弟颜能贤购买所涉及土地及建物,这部分涉及伪造文书。

此外,检方侦办时发现,颜宽恒疑似用林进福当作人头诈领助理费108万元,全案112年4月间依窃占、伪造文书与贪污治罪条例等罪嫌,将颜宽恒等人起诉。(编辑:郭谕儒)11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