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陈赠吉/解不开的限制出境?最高院未支持高院开明见解的遗憾

桃园市议员邱佳亮声请暂时解除限制出境,至上海参访交流高院原裁定暂时解禁,后遭最高院驳回。

近日报载,桃园市议员邱佳亮被以贪污罪起诉后,经第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2年6月,并科罚金12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822万5617元,并被限制出境,现由第二审法院审理中。日前,上海市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邀请桃园市议会到上海进行参访交流,邱佳亮议员经议会指定出席,向法院声请暂时解除限制出境。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裁定以50万元保证金,准许暂时解除限制出境5天;然而,检察官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审理后反而将原裁定撤销,并自为裁定驳回暂时解除限制出境之声请。

依据最高法院新闻稿记载,最高法院是以「若被告日后有罪确定,将面临刑罚及没收,有规避刑罚执行的高度诱因原审以50万元保证金,允许暂时解除限制出境,但如逾期不返,我国刑罚权即难实现」等理由,认为检察官抗告主张为了确保将来案件顺利审判及执行,有继续限制出境的必要;另因准予暂时解除限制出境之日在即,于是最高法院自为裁定驳回解除限制出境的声请。

我国司法实务惯用的限制出境处分,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长会议,透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将「限制出境解释为限制住居方法」,但限制出境侵害人民受《宪法》第10条保障的迁徙自由,长期以来被批评有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的「违宪」疑虑。

正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限制出境的要件、期间、程序、救济及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出境的要件与审查标准,因此被告是否会遭到限制出境,或已遭到限制出境处分的被告,嗣后能否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出境,无异于完全系诸于个别法官心证,并没有一致的审查标准。因此,立法委员美女周春米蔡易余等人,鉴于《刑事诉讼法》中并无限制出境相关规定,均于去年提出相关《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借此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现行司法实务的限制出境处分遭批评有违宪疑虑,且立法委员已纷纷提案修法下,法院在决定是否做成或解除限制出境处分时,应当参酌立法院的修法方向,并且衡量人民权利侵害与公共利益,以免不当侵害人民受《宪法》第10条所保障之迁徙自由。

上述报载案件,邱佳亮议员是受议会指定前往上海市进行参访交流,性质上属于公务行程,且可增进两岸交流及国家经济发展等公共利益,因此台湾高等法院以50万元保证金准许暂时解除限制出境5日,不仅保障个人的迁徙自由,也兼顾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裁定结果十分值得赞许!

反观最高法院过去在《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将限制出境解释为限制住居的方法,而创设出违宪的限制出境处分;在现今普遍质疑限制出境处分有违宪疑虑,且立法院已开始进行修法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应当更加审慎考量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甚至进一步透过新的裁判,改变过去不当的法律见解,借此导正向来司法实务的违宪情事

然而,上述报载案件中,最高法院仅单方面考量检察官抗告所主张的确保审判及执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并未审酌其他公共利益及个人权利侵害部分,甚至未发回高等法院而自为裁定驳回暂时解除限制出境的声请;事实上,倘若对于后续刑罚能否执行有所疑虑,可将保证金提高至罚金及没收金额的总和,不仅巨额保证金可大幅降低弃保的可能性,也避免犯罪所得嗣后无法没收的问题。

最高法院此种以「犯罪追诉」为唯一考量的保守心态,不仅无法改善长期以来违宪的限制出境处分,还扼杀台湾高等法院勇于保障人权的作为,反而造成国家继续不当侵害人民权利。既然社会对于限制出境处分构成违宪已有共识,笔者呼吁最高法院应尽速修正过去不当的法律见解,俾符合《宪法》第10条保障迁徙自由的意旨,达成蔡总统及司法机关正在推行「司法改革」保障人权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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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上),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陈赠吉(下),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